论我国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2018-04-23李文艺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立法体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时代发展过程中商标的经济价值保护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愈演愈烈,如何协调商标法对商标权人和在先权利人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关系已经成为当下社会急需思考的问题。因此,对我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在先权利的相关概述,其次介绍了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保护规定与缺陷,最后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商标法;在先权利;限制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87-01
作者簡介:李文艺(1998-),女,重庆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在先权利的相关概述
所谓在先权利是指非特定的法律权利,而是符合某种特征的某一类型权利的总称。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在先权利早于商标权而出现,这是在先权利的主要特点。在国外学界多数主张以商标申请日作为界定在先权利的临界点,而我国学界多数主张认为在先权利产生于商标权注册之前,从根本上来讲我国知识产权学者与国外知识产权专家学者的观点一致。
二、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规定与缺陷
(一)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
《商标法》涉及对在先权利保护的条款有9、13、15、16条等,根据上述法条能够分析出我国《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保护方式主要表现为不予注册、禁止使用、撤销已注册商标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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