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入户抢劫若干问题研究
2018-04-23陈燕涛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摘 要:近年来,财产类犯罪趋势不断高涨,抢劫是其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对转化型入户抢劫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试从其犯罪主体和客观条件及其是否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入手,对其争议较大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抢劫罪;转化型入户抢劫;加重情节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85-01
作者简介:陈燕涛(1991-),女,汉族,云南昆明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刑法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分子不断猖獗,其中以抢劫、抢夺等居多。我国刑法虽明确规定了抢劫罪,也将在特定条件下的盗窃、诈骗和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但仍然不能填补法律的空白。本文针对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予以探讨。
一、转化型入户抢劫概述
我国刑法并未将转化型抢劫纳入分则予以规定,但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知,转化型抢劫纯属法律拟制,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转化型入户抢劫与入户抢劫并非完全一致,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行为后,为了窝藏赃物等目的,基于本能的反抗被动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后者是行为人在非法“入户”前就有了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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