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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分析法学派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2018-04-23李璐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学分析法经济学

摘 要:经济分析法学派是指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去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关于法律和经济的关系问题,西方从老制度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最后才产生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特点来研究法律给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生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学;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03-01

作者简介:李璐(1993-),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法学理论专业法学硕士。

一、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演变

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前身。而制度经济学的产生是必然的。首先,20世纪初,由于经济危机和市场经济失衡,为了实现法律的经济功能,法学界开始以经济学为基础和工具来研究法律现象。其次,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单独的某个学科很难对问题有周全和清晰的认识。最后,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也对西方法学产生了推动力,它将经济理论和方法用来研究法学并一起来揭示法律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关系,推动了经济学和法学的相互交融,制度经济学也由此开始兴起。

20世纪中期,通过对制度经济学理论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经济分析法学派最终产生和发展起来了。20世纪70年代,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不断地发展进步。经济分析法学利用其特别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引起了学界的轰动,并同时为人们所接受。

20世纪8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开始进入上升阶段,其在法学领域占据了核心地位,此时的经济分析法学变为了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

二、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观点

(一)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个学术定义,他认为在一些状况下,利用当事人之间的谈判来改正经济的外部状态或者非效率状态,以此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1.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定理是以交易为零为前提而逐渐形成的,这种定理认为不管选择何种法律规则和权利配置,其结论都会是最好的。科斯定理的重大发现在于其研究出来了交易费用与产权安排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它认为交易费用会对制度安排产生一定的作用,这个定理能够为人们作出产权安排的相关决策性建议提供了一些切实有效地方法。

2.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产权理论的关键是科斯第二定理。这个定理认为假设存在真实的交易费用,那些有效益的结论将不会在每个法律规则以及权利配置产生方式下发生。总之,如果交易的费用不断地上涨,那么那些不同的权利配置和界定方式将会使资源配置产生不同的社会效益。这就要求在立法、执法时,应考虑对初始权利的界定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二)波斯纳的经济分析理论

有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学说是以人类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者为前提而形成的,通过经济的相关效益为中心,因此波斯纳提出了相关的三条经济推理原则:

1.相关需求的法则

需求法则是微观经济学中基本的经济法则。这个法则指出除了需求以外,其他因素在不发生改变的情形下,那么商品的价格和需求量成反比关系。即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多,反之亦然。

2.最大效用定律

最大效用与均衡价格有关系,均衡价格是指在商品的需求量与供给量相同情况下时的价格。在市场的供求关系出现相同时,那么商品在需求时的价格与供给价格相等则称之为均衡价格。

3.资源流转定律

一个理性并追求自我利益的人,会使得资源最大化。在自由交易的前提下,所有的资源会向最大化目标移动,在此时就是效益的最大化,这就是资源流转定律。

三、经济分析法学派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出发,目前我们国家的重心在于以经济建设为重点,所以主要用于法治建设的资源便很少,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注重效率,在现有资源不足的条件下,如何运用资源就成了最大的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使有限的资源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之间遵循效用最大化的标准实行,实现最佳配置。如今的法治建設中一直遵循立法先行,是因为立法相对于司法和执法来说成本较低,而合理的配置立法资源是法治建设中的首要问题。立法活动应该注重对立法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首先应当制定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得法律,从而更好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可操作性也是立法应考虑的因素,可操作性决定了之后司法和执法的成本问题。

虽然说司法和执法活动是相对于立法的,但是因为司法活动包含了政府所投入的公共成本以及当事人使用法律手段所花费的成本,所以成本的总额很大。因此,要想加快执法活动的进度以及提高司法的效益,就要最大可能地提高社会的效益。为此,我们应当建立起一支公正严明、清廉务实的司法工作队伍。首先,由于司法工作任务的繁重,相关部门更要大幅度地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起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地奖惩体系。另外,也要建立起反腐败和一定的惩戒制,让一些有损法治建设的人员付出一定的法律代价。

[ 参 考 文 献 ]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2006.

[2]时显群.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影响和变革意义[J].政治与法律,2008(3).

[3]黄立君.法经济学发展历史概述[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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