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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和宪法64年变迁

2018-04-23田亮

环球人物 2018年6期
关键词:全国人大宪法毛泽东

田亮

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有一座“端升楼”,以中国政法大学首任校长钱端升的名字命名。《环球人物》记者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约采访时,他特意把地点选在了这里。“你不是要我讲新中国宪法吗?钱校长就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立法顾问。”

1953年,上海市民积极参与选举人大代表。

焦洪昌今年57岁,虽然没有赶上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却见证了“八二宪法”的诞生。“1982年,我正在中国政法大学念书,还记得新宪法颁布后,学校专门举办了宪法讲座。廉希圣老师作的报告中,还讲到恢复国家主席制度。”后来的30多年中,焦洪昌见证了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每次制定、修改宪法,都牵动着亿万中国人的心。”

有人提议称第一部宪法为“毛泽东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尚不具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國庆节期间,游行队伍在天安门广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颁布。

1953年1月1日,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向全国人民公布了3项“伟大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要通过正式的宪法,就要先产生人大代表。

1953年3月1日,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名义,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据法学家许崇德回忆:“中央确定的工作方式是先试点,主要由内务部(今民政部)牵头,派了一支工作队到山东,我就是其中一员。我们见到的那些从旧社会过来的农民,对民主政治完全没有概念。什么叫人民代表大会,什么叫选民登记,从来没听说过。很多农民连名字都没有,特别是妇女,就叫‘张家大嫂‘李家大妈。没有名字怎么登记?于是我们就给她们起名字,一下子起了好多名字。”而在城市,特别是在知识分子群体中,选举形势热烈。法学家郭道晖告诉《环球人物》记者:“我当时任清华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负责组织清华大学选区的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还在清华校刊上写了一篇短评:《投社会主义一票》。大家热情非常高,投票率达到100%。”

这次选举,全国6亿人口中的5.7亿人选出近570万名基层人大代表,为通过宪法提供了充分的群众基础。

当时,毛泽东正忙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到1953年12月,总路线的完整表述得以确定。因为总路线是宪法的题中之义,其确定较晚,通过宪法的任务没能在1953年完成。当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党中央主席毛泽东休假一段时间,着手起草宪法草案。这期间由刘少奇代理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工作。“下午两点开会,下午四点毛泽东就带着他的3位秘书——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京,前往杭州刘庄,专心起草宪法。”焦洪昌告诉《环球人物》记者。在列车上,毛泽东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

“宪法制定一般分4个步骤:起草文本、审议文本、通过文本、颁布文本。毛泽东对宪法的起草非常重视,用两个月时间完成了草案初稿。因为他是这部宪法的主要起草人,所以有人提议将这部宪法称为‘毛泽东宪法,但被他拒绝了。”焦洪昌说。

毛泽东回到北京后,中共中央邀请周鲠生、钱端升为立法顾问,叶圣陶、吕淑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专门研究和讨论。后来宪法草案的讨论持续了数月,先后有1.5亿人参与,提出了100多万条意见。1954年,我国出现特大洪灾,大量公路、铁路被冲毁,有些地方在防洪大堤上开会讨论,形成的意见用油纸打包,借助飞机运到北京。据当时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组的人回忆,这些意见“大至大政方针,小至标点符号,均要予以记录”。

“几乎每个宪法条文背后都有讨论、争论。比如,草案写的是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后来讨论道:我们是集体元首还是个体元首?刘少奇在作报告时说:‘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所以最后就没有写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但国家主席实权很大,比如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几经修改的宪法草案。“这部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社会主义可以说是这部宪法里最核心的特色。此前的《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其中也谈到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条件不具备,是通过全国政协代行其职能。1954年之后,真正有人民代表大会来反映人民的意志,还把公民基本权利设一专章来规定,而这在《共同纲领》中只有一条。”焦洪昌说。

第二部宪法体现了“文革”思维

1954年宪法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按照毛泽东的设想,过渡时期大概是3个五年计划,即15年左右,也就是说,这部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到了1970年,毛泽东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的建议。“当年也形成了一个宪法文本,把林彪是接班人写进去了,结果1971年林彪叛逃,这部宪法胎死腹中。”焦洪昌说。“按照法理,除了像‘毛泽东思想这样的专有名词之外,宪法中一般是不出现人名的。”郭道晖说,这篇草案稿后来被集中收缴销毁。

“文革”时期,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不立法、不修宪,国家立法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召开,才通过了新中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有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强调“阶级斗争”始终存在着,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肯定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民基本权利被大幅度缩减,在国家机构部分取消了检察院,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国家主席,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焦洪昌说,这部宪法体现了“文革”思维。“比如删除检察院相关条文,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可当时认为铲除腐败的问题要由人民来解决。人民通过‘文革,通过‘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来反腐败,用‘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腐败问题,还要什么检察院呢?这种方式对法制、程序造成严重破坏,摧毁了国家机器。”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三部宪法。序言中规定:“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任务。”焦洪昌认为,这表明1978年宪法仍然有“文革”阴影。

“八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了

改革开放大幕拉开之后,一些在“文革”中被迫害的领导干部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彭真就是其中之一。他曾在“文革”前担任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北京市长,1965年1月当选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他跟我们说:‘我在国民党的监狱里坐过6年,没想到解放以后又在我们党的监狱里坐了9年半。我坐在监狱里就想这个问题。最后想到的是,这是我们过去长期以来忽视民主、忽视法制的结果。所以他从秦城监狱一出来就狠抓法制。”郭道晖说,“1979年4、5月间,全国人大一口气通过了7部基本法,这是空前的。”当时,郭道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理論组组长,后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会议秘书。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邓颖超、李井泉、彭真等投票表决宪法修改草案。

1980年9月,彭真出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据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汉斌回忆,彭真一直主张在宪法中增加设立监察机关相关的条文。“他认为,这也是一个健全国家体制的重要问题。在我们国家,党有党纪,违反党纪的,有纪委管;违法犯罪的,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管。唯独违反政纪的,没有机关管,这是国家行政体制的一个缺陷。他的设想是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权力大一些,可以监督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但有同志不同意,认为设立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重复,有了中纪委就不需要再设监察机关了。结果这个设想没有得到认可。”

那次修宪,有一项调整让郭道晖印象颇深。“之前的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摆在国家机构后面作为第三章。这回是第一次把它挪到前面作为第二章,突出了公民权利的宪法地位。而‘国家机构变成第三章,意在表明先有公民和公民权利,而后才选举、授权产生国家机构及其权力,这符合法理逻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讲的:权为民所赋。”据许崇德回忆,两个章节顺序的调整是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国社科院院长胡乔木的建议。

当时胡乔木的另一个建议也引起热烈讨论。“我听到传达中央对修宪的意见中,提到胡乔木提出了‘两院制的构想,人大为下院,政协为上院,旨在强化对人大的制约,并提升政协的权威和权力地位。但此议被邓小平否定,主要理由是多一个议会多一份牵扯,影响效率;再则中国不像欧美,有‘两院制的政治文化传统,因此不合国情。”郭道晖说。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宣读了宪法修改草案,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宪法修改草案。到会代表3040名,赞成票3037张,弃权票3张。有人提出把表决结果公布。“我们向彭真作了汇报,说我们也倾向于把表决结果和通过票数情况都公布。彭真表示同意,要我再请示胡耀邦同志。我到大会堂118厅请示耀邦同志‘可不可以公布表决票数,他说:‘我看可以公布。这是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公布通过法律的票数。”王汉斌说。

1982年通过的这部宪法,又被称为“八二宪法”。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八二宪法”通过之日,即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

“八二宪法”是一部不断发展的宪法,经过36年的不断完善,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多次修订中,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修改较多。“我们的宪法和西方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西方宪法不规定经济制度,而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社会主义宪法普遍规定经济制度。‘八二宪法从第六条到第十八条共13条规定了经济制度。而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推进,只要改革就可能突破宪法,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良性违宪,然后我们再通过修宪使改革合法。”焦洪昌说,“1988年修宪增加了‘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规定;1993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999年进一步扩大了非公有制经济范围,提高了其法律地位;2004年又进一步确立了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的方针。这些修订,是同执政党对经济活动认知的变化相伴随的。”

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对“八二宪法”的第五次修订。通过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为新时代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实践证明,及时把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上升为国家宪法规定,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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