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2018-04-23张航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摘 要:“寻衅滋事”最早是作为流氓活动的一種表现形式出现在79刑法的“流氓罪”中,后来,97刑法对“流氓罪”进行了分解、细化,于是“寻衅滋事”演变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称之为“寻衅滋事罪”。尽管“寻衅滋事”在立法形式上发生了改变,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延续了“流氓罪”的部分立法观念,加之寻衅滋事罪本身存在着保护法益复杂化,行为方式多样化,规制空间扩大化等问题,故一直是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罪名之一。本文拟从前述疑难问题出发,发表些许浅见,以期在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问题上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流氓动机;寻衅滋事;随意;网络传谣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77-02
作者简介:张航(1991-),汉族,湖北仙桃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刑法学。
一、“流氓动机”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学界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大有市场的观点,即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的目的,也就是所谓的“流氓动机”。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采纳了该观点,将“流氓动机”定义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对此,作者有不同认识。
第一,所谓的“流氓动机”是典型的延续流氓罪立法观念的老路子。最高司法机关曾在1984年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指出,“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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