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2018-04-23孟姗姗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层出不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环境治理迫在眉睫。因此我国在2014年修订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并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我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大发展,但是该制度是在民事诉讼的框架下的诉讼方式,我国公益诉讼起步晚,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我国的环境问题做出有效回应。
关键词:公民诉讼;公益诉讼;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41-02
作者简介:孟姗姗(1993-),女,安徽宿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我国在2014年新修订了《中华人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这是我国基于国情而制定的一部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该法律顺应时代的发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大进步。然而由于我国环境保护起步较晚,理论不充分,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我国的环境问题做出有效回应。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原告主体过于狭窄
1.对社会组织的限制过多
符合《环境保护法》五十八条规定的原告范围十分狭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