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至明清重婚罪初探
2018-04-23陈煦馨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摘 要:“重婚罪”作为一种道德犯罪,不但存在于现代社会,也跻身于中国古代诸多犯罪之列。通过对唐朝至明清相关条文规定、惩处力度、执法情况进行梳理与比较,发现从唐朝至明清,法律对重婚罪惩处规定不断完善,唐宋详尽,后世较略,各有侧重。就惩处力度,自宋朝以后开始变轻,多为调解和赔偿判决。
关键词:唐宋明清;重婚罪;有妻更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37-03
作者简介:陈煦馨(1990-),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2015级研究生在读。
古代一夫一妻观念始见于《易》,以自然解释人事,古人将日月比作夫妇,一日配一月,故一夫只可配一妻。中国古代统治者出于规范封建伦常、教化百姓,对一夫一妻亦有法律规范,但现实中重婚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将唐至明清时期“重婚罪”作为研究对象,对其法律规定及其相关案列试作初步探讨。
一、概念界定
中国古代婚姻形态复杂,经历漫长。有一个从远古时期杂乱婚到血缘群婚、族外群婚、对偶婚、专偶婚,到逐步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过程。在“一妻”之外允许纳妾,实为“一夫一妻多妾制”。《礼记·内则》提及妻妾区别,“聘则为妻,奔则为妾”①。“聘”是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女子经“六礼”,媒妁之言明媒正娶才能作嫡妻。“奔”则是男女二人私自确定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不受社会、家族和父母的承认,女子只可被认作妾。
古代所谓一夫一妻,实则禁止有妻更娶、妻妾不分。妻与妾有本质区别,妻在家庭中有完全支配妾的权力,妾处于奴仆位置,妻可直接处罚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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