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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刍议

2018-04-23凌程明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程序

摘 要:法官释明权,又称为法官释明义务、法官阐明权、法官阐明义务,该权力作为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指挥权,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促进实质正义、提高诉讼效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我国目前对该制度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国家法律规定还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这些存在的问题急需得到改善和健全。

关键词:法官释明权;刍议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35-03

作者简介:凌程明(1976-),男,汉族,安徽怀宁人,本科,山东英才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商法、法理学。

法官释明权,又称为法官释明义务、法官阐明权、法官阐明义务,在实际中,主要是指所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自己的声明中和具体陈述中缺少一定的充分性,以及生命和陈述过程中有不当言语。而法官则是通过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来让当事人在过程中出现的不明问题进行澄清,这样既能够将一些缺乏充分性的内容进行补充,还将不适当的内容予以排除。

一、关于释明权的来源和发展

对于过去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时期,是从18世纪到19世纪开始的。诉讼上也强调自由主义,法官只是裁判人,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诉讼观被社会诉讼观所代替,认为司法制度应当承载社会职能,法官的指挥职能得到强化,其中就包含程序意义上的释明权。最早规定具体法官释明权的是1877年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其在130条第1项规定:“审判长应当向当事人发问,阐明不明确的声明,促使当事人补充陈述不充分的事实,声明证据,进行其他与确定事实关系必要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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