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房入市法律保障机制探究
2018-04-23杨晓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摘 要:由于立法禁止宅基地、农房的自由流转,致使农村大量房屋被荒废和闲置,不但浪费资源还影响城乡的协调发展。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为农房入市找到合理路径,为此要通过设计法律规则,让宅基地、农房的流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
关键词:农房;入市;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21-02
作者简介:杨晓(1978-),男,湖南江华人,硕士研究生,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从事经济法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現实的情况是,囿于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城乡二元结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宅基地与农房是不能作为商品自由流转的。我国房产、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滞后性已经成为影响城乡一体化的障碍,要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宅基地”)、农户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入市流转,需要大幅度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作为依据和支撑。农房在相关法律尚不完备的条件下流转,不但会冲击现有建设用地市场秩序,也会难以清晰界定和实现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进而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国家耕地安全和农业、农村稳定。
因此,应总结试点区域宅基地、农房流转所取得的经验,尽快修改和调整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农民住房流转制度设立相悖的法律条款,如适时修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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