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经济来源的成年人赔偿责任问题
2018-04-23郝铎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摘 要:民事赔偿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或者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时,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权益受到侵害涉及经济赔偿,需要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负有赔偿义务的当事人已满十八周岁,在法律上是应当独立承担责任的成年人,但由于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权益通常无法得到很好地救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解决办法,抑或说,规定的不够详尽。就造成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关键词:民事责任;经济赔偿;无独立经济来源;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05-03
作者简介:郝铎(1993-),女,汉族,山西太原人,海南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对无独立经济来源成年人的界定
(一)对无独立经济来源的成年人的定义
我国民通解释相关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民事责任能力属于法律能力之意中。法律能力就民事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法律明文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规定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从法律的具体规定中概括出来的。如同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经刑法规定但却可从刑法具体规定中概括出来一样,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没有对这个名称进行明文规定,就否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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