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
2018-04-22余开强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摘 要: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它被誉为中国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15年4月24日,新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出炉,新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中依然保留了“十倍赔偿”制度,甚至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然而在现实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十倍赔偿”制度却并没有像人们预期想象的那样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针对这个现象,本文对《食品安全法》所设置的“十倍赔偿”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概述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这一现象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非常严峻,比如“镉大米事件”“地沟油事件”“苏丹红鸭蛋事件”“皮革奶事件”等事件,无不让人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感到忧心。《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十倍赔偿”制度就是为了让不守信的企业明白不守诚信将会招致巨大的物质损失,从而规范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种种不守信的行为,达到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二、“十倍赔偿”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1.“十倍赔偿”制度适用条件的理解分歧
在“十倍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当中,是否将损害后果作为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很大的分歧。有的法院认为,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时,不应当适用“十倍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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