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探究
2018-04-21贾亮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4期
关键词:制度
贾亮
摘要: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与担保物权发展趋势相符,回应实践中的担保需求,同时有效完善《担保法》中对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但自从颁布实施《物权法》以来,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形成各种新型担保,使人们获得重新审视担保物权制度的机会,探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担保物权;《物权法》;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4-0-01
明确物权归属问题是《物权法》的一项主要任务,尽可能保护物的所有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保护当事人正常实现债权或规避市场风险。所以《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内容和正在实施的《担保法》相比存在交叉、重合、冲突等问题,更关键的是补充很多内容,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下面就主要从最高额质权制度、动产让与担保、担保物权人权利、留置权适用这几个方面探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一、补充最高额质权制度
《物权法》第222条规定了最高额质权,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可通过协议设定最高额质权[1]。此处的最高额质权指的就是为担保履行债务,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对某个期间里即将连续发生的债权做出质押担保,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的债务,或拒绝履行当事人约定好的质权的情形,那么质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定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额的质权和抵押权不仅在设立担保物权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也具有相同之处,分别是:①两者的设立、转移、消灭都相对独立于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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