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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刑法体系创新研究

2018-04-21徐强

祖国 2018年4期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转型

徐强

摘要:在十三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不断转变,中国经济已经出现了换挡时代,而客观环境变化也使得法律会做出相应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经济刑法体系也必须出现变革。文章首先介绍了经济新常态呼吁经济刑法体系创新,分别介绍了经济模式转型和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对经济刑法体系变革的意义;接着介绍了经济刑法外在体系转型,笔者建议将比例原则纳入到经济刑法之中,以便更好使得经济刑法可以发挥自身价值。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 经济刑法 转型

经济刑法主要是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各种不法行为理性回应。对于我国来说,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出现了基本转型,而转型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矛盾,矛盾频发必会使得各种经济犯罪浪潮层出不穷,这就使得经济刑法必须对现实状况作出回应。在转型新时代背景之下,新经济犯罪浪潮给经济刑法理论和规则都带来了一系列变化,经济刑法必须在新经济模式之中作出回应。

一、经济新常态呼唤经济刑法体系创新

目前,我国经济已经出现了新兴发展模式,我国已经告别了高速增长快车道,步入了常态增长新趋势,这种转变必然会使得社会冲突不断增加,进而使得犯罪浪潮层出不穷。对于经济刑法来说,这是经济刑法进行创新动力源。

(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时代转型

在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已经出现了转变,以往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能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空间,我们必须增强经济发展效益,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模式转变。在现在模式之下,经济新常态主要包含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旧经济形态必须进行清退。旧经济形态主要是指在过去几十年中经济运行状态,在旧状态之下,经济发展速度非常高,但是经济发展质量并不高,经济发展主要是通过高投入后所带来,其结果是一种挤压式增长,负面效应越来越大。经济新常态作为一种全新经济发展模式,它不仅可以给我国经济转型指明方向,还可以对我国已经产生了一些经济问题予以解决。

第二,经济新常态意味着发展模式创新。在新常态之下,国家主动调整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于战略型经济创新引导,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对经济发展结构进行调整,加强供给侧改革。在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妥善解决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之间关系,在实现中高速增长过程中提升质量。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敢于冒险,必须对冒险中所产生副产品予以容忍,这也要求刑法对于经济创新发展作出回应。

第三,经济新常态意味着法治化不断完善。在新常态之下,我们必须针对社会经济发展,提高法制建设,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在进行转型过程中,我们必须依靠法治对经济进行护航,法治经济模式是实现转变的关键,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重大意义所在。从新常态与中国法治关系上看,这项工作不仅涉及到法律,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更涉及到刑法与非刑罚之间如何看待经济违法行为。

(二)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对经济刑法体系创新意义

第一,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可能会带来经济犯罪增加,这是经济刑法所不得不面对基本事实。在我国十三五期间,经济新常态已经作为了经济发展重要目标,这意味著我国经济紧张进入换挡时代。在计划经济之下,尽管经济犯罪也时有发生,但是并没有形成浪潮,我国1979年刑法也没有专门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犯罪。但是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在1982年至89年期间,经济犯罪开始大规模出现。在以后各种经济转型期间,经济犯罪都以不同形式出现。根据这种规律,在旧常态向新常态进行转变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必然会应对第四次经济犯罪浪潮。在十三五期间,我国必须跨过中等收入陷阱,这对于我国来说是更深层次考验。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城乡矛盾、食品安全、地方债务等等许多新兴经济风险正在逐步增加,而至于增加过程必然会诱发各种各样经济犯罪。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犯罪具有周期性,在经济形势向好期间,经济犯罪常常具有隐秘性。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呈现着新旧交织现象。尽管新经济常态并不是造成经济犯罪唯一原因,但是新经济常态却给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一些影响。我国经济正在走向另一个轨道,而在走向正轨当中出现各种不适现象可能会使得经济犯罪得以发生。

第二,面对可能造成经济犯罪浪潮,我们需要研究刑法对于市场经济作用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不认为刑法是调整社会一项重要工具,可以实现经济良好发展,因此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都出现了典型刑罚积极主义。但是在现在,经济犯罪虽然是一个人或者集体行为,但是由于与发展方式转型具有密切关系,每当经济发展模式出现剧烈震荡时,经济犯罪质和量也会产生相应变化。例如,我们在进行供给侧剩余产能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对相关去产能、降成本提供必要法律支撑,甚至可以考虑发挥刑法的行为引导功能,反社会行为抑制功能来促进产能改革的目的。

二、经济刑法外在体系创新

刑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关系到公民自由和社会福祉,因此刑法立法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至关重要作用。在新兴经济形态之下,立法者可能基于经济秩序考量,大幅增加经济犯罪,这就造成了刑罚积极主义。在这种状况之下,由于经济刑法范畴不断扩大,甚至可能会出现对一个概念的外延都没界定清楚,就将之类的行为归之为犯罪行为。

为了有效避免这种现象,我们经济刑法应当做好创新性思考。笔者建议,我们应当以和谐为基本要求,加强比例原则在经济刑法中的作用。比例原则主要是国家机关与公民权利之间辩证关系,在使用公权力时应当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如果对于同样一项行为,可以用行政法或者其他法进行干预,刑法就完全没有再调整必要。因为经济刑法不仅需要完整阐释经济法概念,同时还需要加强刑法惩罚性。而刑法惩罚性有时源于其他法惩罚,重复惩罚,会给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有时会使得最终结果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周国文.刑罚界限[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起源和基础[M].商务印书馆,2016.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4]赵秉志.刑事法判解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5]高翼飞.从扩张走向变异:非法经营足罪如何摆脱“口袋罪”的宿命[J].政治与法律,2012,(03).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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