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言能否被采信
2018-04-21何永强
工友 2018年4期
文_何永强
案例回放:
朱某是某仓储运输公司的装卸工人,2017年9月的一天,他在食堂和同事发生了口角,相互推搡,并随意打砸了食堂的玻璃及相关物品。3天后,公司以朱某故意损毁公司财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朱某的劳动合同。朱某不服,认为食堂玻璃本身就有裂缝,自己只是轻微碰了一下,而公司认为他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说法是不公平的,公司解除合同是违法的,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庭审中,公司请了事发当天在场的一位食堂师傅和3名员工到庭作证,以证明朱某故意用手和碗敲打窗口玻璃致使破碎,还与其他同事发生冲突。
朱某则认为,该4名证人中,食堂师傅是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另外3名同事是公司的在职员工,与公司有利害关系,所以他们的证人证言是不具备证明力的。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作证?他们的证言是否可以被采信?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但是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什么是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并非仅指会对其经济利益产生间接的影响,还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以及存在恩怨等对立关系。
利害关系人能否作为证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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