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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

2018-04-21李迎春

工友 2018年4期

文_李迎春

郑小凤于2001年3月17日到无锡新伟公司工作,2012年4月18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在职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

2016年6月,公司以口头方式辞退郑小凤,通知其于2016年7月1日前离职。

郑小凤认为其于2016年6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5年,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其无法领取退休金,公司应赔偿养老保险等社保待遇损失50万元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万元。于是走上了诉讼之路。

一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郑小凤于2012年4月1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郑小凤主张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延续,不予采纳。

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至郑小凤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公司应缴费而未缴费年限约为11年,郑小凤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法院按照当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额。经查,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920元,则相应赔偿金额为4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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