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检监察制度的演变
2018-04-19力华
共产党员·下 2018年3期
力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纪检监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回溯党的纪检监察机构建立和发展的历史进程,考察其职能演变的历史脉络,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党内监督体制的特点,不断改革完善党的纪检监察体制。
党执政之前纪检监察机构初创
1927年4月,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党和革命处于危急时刻。而在此前一段时间,党的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党内监督和执行纪律的任务加重;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给党造成了严重损失,迫切需要严肃党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对外抵抗国民党反动派、对内纯洁党的队伍,都需要党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因此,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借鉴俄共(布)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做法,首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王荷波为主席。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门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了中央和省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产生及其职能,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纪检监察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还处于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在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方面十分欠缺,没有能够从党情出发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任务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由于复杂的历史条件以及王荷波的牺牲,中央监察委员会没有能够真正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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