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度创新
2018-04-18
吉林农业 2018年4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年来,于2017年12月2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新法突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保护,进一步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新法更加强调对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利益保护,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新法在对合作社的规范和促进两个方面,有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
首先是合作社的规范发展问题。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如一些合作社出现了少数人控制现象,小农户在合作社中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合作社成员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交易等义务,损害了合作社整体利益。针对这些问题,新法从退出机制和治理结构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方面,新法增加了成员除名和合作社退出机制。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个别成员违反章程规定,严重损害其他成员及合作社的整体利益,合作社依据新法规定的除名制度,对这些成员予以除名,可以更好体现合作社的凝聚力,以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鉴于除名制度可能会导致一些合作社滥用除名权,剥夺成员本应享有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除名程序,并保护被除名成员获得救济的权利。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空壳”合作社现象,损害了合作社在市场中的整体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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