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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8-04-14

交通财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本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核查

交财审函〔2018〕782号 2018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决定,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公路收费权转让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程序

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有利于拓展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渠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保留该审批事项或者为备案设置前置条件。

(一)转让方应当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国道收费权转让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国道以外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转让方备案材料的内容。公路收费权转让项目备案表(见附件) ,转让合同复印件。

二、公路收费权转让监督管理

公路收费权转让实行备案制以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事中事后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转让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全面检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收费权转让情况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是否真实等。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收费权转让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上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随机抽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收费权转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五)社会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行为提供便利,收到举报后,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要根据核查结果对举报事项做出相应处理。交通运输部举报邮箱设在门户网站“互动”栏目(http://www.mot.gov.cn/hudong/) 的“审计信箱”。

(六)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单位、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核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交通运输部。必要时,交通运输部组织复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交通运输部依据有关规定,单独或联合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责任人实施失信惩戒,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三、强化保障措施

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是交通运输系统“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确保改革落细落实、落地生根。

(七)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规范备案程序。要将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工作纳入《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交办法〔2018〕73 号)的评价内容。

(八)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的政策变化,对重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要上门宣传,要将相关政策、举报途径明示在本单位门户网站。

(九)加强信息共享。交通运输部开发建设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信息系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信息。

附件:公路收费权转让项目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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