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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在公安院校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以北京警察学院民法课程为对象

2018-04-14由长江

警学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法学公安院校民法

由长江,李 梅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案例教学既可以从教学模式的视角讨论,也可以从课程设置的视角讨论,笔者从后者展开讨论。与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不同,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要围绕“应用型专门人才”这一培养目标开展。具体到民法课程,一方面由于民法学自身的特点,其逻辑体系严密、制度规则精深,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由于其“专业基础课”的课程定位,受到课时量等因素的制约,因此有必要在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中,增强以案例教学为代表的实践教学活动,以弥补学生法律应用技能训练的不足。

一、公安院校民法教学面临的三对紧张关系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①参见2017年3月8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建国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学》作为公安院校的一门基础性法律必修课,在北京警察学院先后开展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工作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实践教学在民商法教研团队的探索和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在《民法学》教学过程中,笔者认为以下三对关系,仍然困扰着公安院校民法教学的实施和效果:

(一)培养目标与民法教学实际的紧张关系

2015年12月,公安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公安院校“应以公安工作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公安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这一培养目标在《北京警察学院培养方案(2016版)》中具体表述为,要培养“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适应首都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活动要紧密围绕“应用型专门人才”这一培养目标,将培养目标作为民法全部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虽然《民法学》教学大纲进一步分解、细化了“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特别是在民法学课程建设中,重点增加了与自然人相关的公安业务及适用法律文件的搜集与整理、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纠纷案件的研讨与评析、具体人格权相关权利的学生自主讲课、相邻关系基于资源的学习、特殊侵权案件法律调查与研析等实践教学内容,但总体上《民法学》必修课受到课时量、授课内容的限制,仍是以法教义学为基础,以知识讲授为主。

目前,在北京警察学院开设的民法课程中,仅有一门《民法学》为必修课,其他如《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为选修课,新近在公安法制方向开设的《民商典型案例选讲》也是选修课。从《民法学》必修课的授课内容来看,不仅包含了民法总论部分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主体制度、法律行为、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更涵盖了民法分论部分的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总论、侵权责任法等内容。以上诸多内容,是由民法学自身的逻辑体系和结构特点决定的,是学习民法重要且基础性的知识。但是,要将以上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在51或68课时内完成,授课教师只能大幅裁减教材内容,在有限的课堂上选择性地讲授最基本、最有代表性、与公安工作关系最密切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对于素有“概念法学”之称的民法学,这种裁减和选择使授课教师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连续性。因此,民法教学的这种实际情况,使“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在操作层面或者说在《民法学》为必修课上难以很好地实现,即使是以训练“法律技能”为目标的各种实践教学,也难免演变成为课堂讲授服务,以便让学生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

(二)课程性质与民法课必要性的紧张关系

民法是私法,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建构起来的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知识系统。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公法强调“义务本位”不同,民法以“权利本位”为典型特征,它彰显民事主体的各类民事权利,这对于培养公安院校学生的法治思维、尊重私权利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在《北京警察学院培养方案(2016版)》中,以公安法制方向为例,民法的课程性质为“专业基础课”,而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公法的课程性质为“专业课”。课程性质的差异,直接体现在学时和课时量分配的不同,例如《民法学》为周4课时,《刑法学》为周7课时。课程性质的不同区分,可能主要考虑到学生在将来的公安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中,需要运用更多的公法知识。然而,这种认识值得商榷。

在北京警察学院开展的民法学课程建设中,笔者所在的民商法教研团队梳理了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民法知识点。①以下仅为典型情况列举,并非民法知识与相关公安工作对应情况的全部列举,而且这种对应关系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在总论部分,涉及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与人民警察保护私权利意识的培养,自然人制度与派出所户籍工作,法人制度与经济案件侦查工作,法律行为与合同纠纷或经济案件侦查工作等。在人身权部分,涉及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与各类侵权纠纷治安调解工作。在物权法部分,涉及善意取得制度与盗赃物追缴及归属工作,共有制度与家庭财产纠纷治安调解工作,相邻关系、宅基地使用权与邻里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担保物权与经济案件侦查工作等。在债权总论部分,涉及合同、不当得利与经济案件侦查工作,各类具体侵权行为与相应纠纷的治安调解工作等。简言之,民法知识与治安调解等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与复杂、新型经济犯罪案件识别与认定等刑事司法工作密切相关。

(三)案例教学与其他实践教学模式的紧张关系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是最具代表性的实践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是由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材料,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根据人民法院开庭的完整程序进行模拟操练。模拟法庭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同时也是对学生专业理论知识和综合素质能力的测试。[1]法律诊所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出现,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系统地、有计划地安排法律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使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法律的适用。[2]

与案例教学相比,模拟法庭以具备实体法、程序法知识为前提,一般在普通高校法学本科高年级或研究生阶段开展,其目的是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运用能力,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做准备。但是,从公安院校《民法学》的课程安排和教学实际来看,不宜在学生尚不具备民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制作等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开展模拟法庭教育,而且,公安院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明显与模拟法庭的课程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同样,法律诊所“个案全程跟进式”的教学模式,是以基础性的各类法律知识为前提,而且一般认为“应将民法诊所教育作为必修的民法高级课程,通过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中心专门机构来实施”。[3]①根据笔者实践教学的体会,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相比,案例教学还具有在学生学习效率、课堂教学效果、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训练方面的“效率”优势,更适宜在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中开展。

二、公安院校开展民法案例教学的特性

通过对上述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教学模式的讨论,笔者认为:一是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要在系统学习民法知识的基础上,着力训练其“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公安工作相关问题”的法律技能,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实用性。二是在课程目标的设定和分配上,《民法学》必修课应以实现“知识目标”为重点,以系统讲授为主要教学形式,这是基础和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民法案例教学,弥补课堂讲授在实现“能力目标”上的不足,这是补强和提高。三是在教学重点和课程性质方面,应根据公安院校开设民法课程的实际情况,在案例教学中以民法学知识与公安工作的结合为教学重点,在可能的情况下增设民法案例教学选修课或者对现有选修课如《民商典型案例选讲》进行改造。

(一)要对传统案例教学进行“合目的性”裁剪

法学界对于案例教学的讨论十分热烈,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有学者强调了案例的重要性,“案例是法治的基本单位,是法治的最小单元。……法治是案例构成的整体,案例中包蕴着几乎所有与法有关的信息。”[4]有学者界定了案例教学的内涵,“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媒体,向学生提供若干特定的情境,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这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5]关于教学目的,有学者认为,民法案例教学的目的包括丰富的教学手段、了解法律真实运作状况、深化法律原理理解、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6]当然,在应用案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指出,要注意避免出现课程设计上的单一、案例选取上的局限、分析方法的不足、教学手段上的限制等问题。[7]

部分公安院校的学者还讨论了案例教学对于公安人才培养的作用,包括: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改变知识传播方式,促使学生将理论转化为能力等。[8]也有学者提出“全案例教学”的概念,并认为“全案例教学是对案例教学的深化和拓展,提高和放大了案例在教学中的比例和作用。”[9]虽然,这些讨论对民法案例教学颇有启发意义,但这些讨论的对象是普通高校法学本科的案例教学,或者是公安院校情报、反恐或侦查专业的案例教学,还缺乏对公安院校民法案例教学针对性地讨论。

公安院校开展民法案例教学,要充分吸取借鉴已有的经验成果,在探索与实践中形成符合教学规律、具有公安特色的案例教学模式。具言之,公安院校的民法案例教学,不是普通高校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而是解决公安工作具体问题的能力训练;不是《民法学》的课堂讲授和知识内容的延伸,而是问题导向和实践能力的提升;不是对传统案例教学的简单适用,而是要对其进行“合目的性”裁剪。这里的“合目的性”是指符合公安院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要突出能力目标及职业特点

课程目标是由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共同构成的,一般认为:知识是基础,从根本上影响着能力和素质;能力是核心,是人才最突出的特征,但是能力无法通过单纯学习知识获得,它需要通过反复训练才能获得。在北京警察学院的课程建设中,《民法学》必修课的课程目标经过反复论证、几易其稿,最终确定了“要强调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并重,要突出学以致用的基本原则,要相应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等原则。①目前表述为:“通过准确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规范,能够将其灵活运用到将来的公安工作实践中,有效提升正确分析和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各种与公安业务相关的民法实务问题的能力。”但是,这一课程目标在教学实施环节,既受到民法学自身体系严密、内容庞杂等因素制约,又受到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讲授,课时量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教学实际与课程目标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

我国民法历来具有继受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表现在民法教学上,普遍是以法律解释学为基础的传统法教义学方法。这种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依据民法学知识体系的结构和内容,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注重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具有知识系统化、学习效率高的特点,也是课堂教学最基本的方法。鉴于传统法教义学方法的优点和公安院校开设民法课程的实际,笔者认为,《民法学》必修课应以民法基本知识的系统、完整讲授为重点,突出知识目标的实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增设民法案例教学选修课或者对《民商典型案例选讲》选修课进行改造,突出能力目标的实现,即训练学生“能够运用已经掌握的民法基本知识,解决公安工作相关民事问题的能力”。

此外,公安院校民法案例教学的能力目标,也要注意与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的能力目标相区别。普通高校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是法科学生应当掌握的通识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技能……包括理解法律规范、适用法律、分析法律事实、归纳法律关系、评价事实与法律规范等基本技能。法律技能的养成需要学生通过自己主动反复实践才能实现,因此,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授课方式无法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0]而公安院校民法案例教学的能力目标,不是通识意义上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而是以公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着眼于“问题——解决”模式的能力训练,是“特定”法律技能的培养。

(三)要明确课程性质及教学重点

鉴于北京警察学院开设法律课程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民法案例教学以高年级选修课为宜。一方面,案例教学要以具备一定的民法知识为基础,其教学对象是有一定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高年级学生。另一方面,案例教学自身的特点决定其不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要目标,而是要通过学生参与,训练其解决问题的能力,补强“讲授型”课堂教学的不足。而且,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中,民法案例教学一般“应当被定位成民法基干课程的补充和提高课程。此外,我国民法教学中开设独立的实案分析课程,应以选修为宜……”[1]

课程目标和课程性质共同影响着教学重点的确定。公安院校民法案例教学的重点应该是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的民法知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提高学生调解民事纠纷的能力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的能力。①例如户籍与住所、与治安调解相关的民事纠纷、合同欺诈、动物侵权、交通侵权等。以“调解”为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成功的治安调解要以民法知识为基础,该规定也将行政执法与调解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并且从实践来看,“帮助”最常见、有效的方式是以民法知识为基础的民事调解。

三、公安院校民法案例教学的系统设计

教育学界对教学设计的研究非常深入,通说以教育教学的“系统论”为理论基础,将教学设计总体上分为设计、实施、评价、反思等多个阶段,并通过这几个阶段的循环往复,不断优化教学设计,提升教学效果。公安院校民法案例教学的系统设计,既要充分吸收借鉴教育学的既有成果,优化课程的总体设计、单元设计和教学设计,也要注意避免常见的课程设计误区,形成自己的特色。

(一)课程的总体设计

民法案例教学的总体设计,要形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具言之,总体设计既要围绕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以能力目标及其实现为抓手,明确课程的重点内容,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要自己动手、动脑训练,改变其上课仅仅听教师讲课、看教师表演的认识误区。二是明确能力目标的实现途径。学生不是来拓展学习民法知识,而是要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知识与能力之间要用恰当的“训练”来填平。三是明确训练任务。例如在典型案例分析中,要包括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梳理、法律规范识别与适用、裁判结果及理由等实操内容;在制作治安调解书训练中,要能够根据给定的民事纠纷案例,综合运用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知识化解矛盾并制作调解书。四是明确考核标准。按照北京警察学院课程建设的要求,考核总成绩分配比例为平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是1∶1的关系,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包括3次作业完成情况和课堂参与情况等,期末考核成绩为开卷撰写案例分析或制作法律文书。

(二)课程的单元设计

民法案例教学的单元设计,要形成教案和课件。课程的一个单元就是一次课,教师备课是以单元形式进行的,教案也是针对课程单元写成的。单元设计既是总体设计的组成部分,也是包含教学内容、教学步骤、教学方法等全部要素的一份教案。课程的单元设计,建议一般每次课开展一个案例分析,教学过程主要包括案例的陈述与展示,案件基本事实及争议点归纳,分组讨论的组织和引导,法律条文的援引和适用,治安调解的过程及方法,法律文书的制作等。

课程单元设计的重点在于教学案例的选取和编写。“案例教学是公安院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手段,而案例教学的开展需要编写大量的高水平案例。”要“编写出符合教学需要,符合人才培养规律,具有公安院校自身特色的高水平案例。”[8]在教学案例的编写上,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内容:一是教学案例既不是编出来讲道理的故事,也不是根据法律规定“逆推”出来的典型例子,案例要为实现能力目标服务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案例编写的核心是基于问题、探索问题。二是案例的选择主要是典型的民商事司法案例和与公安工作相关的社会热点案例,案例来源可以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中的典型民商事司法案例,也可以包括与公安工作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特别是目前大量的法治节目,如《中国法庭》《律师说法》《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经济与法》等,其中不乏民法知识与公安工作相结合的热点案例。三是案例的选择应针对不同的专业各有侧重,例如针对派出所户籍工作,可以选取“赵C”案等典型案例,梳理户籍工作常用法律法规;针对治安专业,侧重民事纠纷的治安调解;针对侦查专业,侧重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识别、认定等方面的案例。

(三)课程的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是对教学模式合理选择、适当运用的结果,其贯穿于课程的总体设计和单元设计始终,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一门课程的外观形式。目前广泛使用的教学模式主要有支架式教学、认知学徒制教学、基于资源的学习、基于问题的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随机进入式学习、分布式认知、翻转课堂等多种形式。虽然教无定式、学无定法,但是教学有基本的规律可循,而且“好的教学方法是一个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过程。”[9]具体到公安院校民法案例教学,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案例讨论,这种方法主要用于考察学生掌握民法知识的系统性,训练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案例比较,这种方法可以用于培养学生实证研究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实现知识向能力的迁移。三是头脑风暴,这种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团结合作精神、语言表达能力、运用所学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

四、主要结论和研究局限

按照北京警察学院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新版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民法课程的总体设置上,宜在《民法学》必修课与《民商典型案例选讲》选修课之间合理设定、重新分配课程目标。即前者以夯实“知识目标”为重点,适当兼顾能力目标,后者以“能力目标”的实现为标准,通过案例教学选修课的形式,补强传统法教义学方法和课堂讲授对学生实践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培养的不足。

笔者是对北京警察学院民法学课程建设中产生的一些想法的简要记载,也是笔者所在的民商法教研团队探索和运用实践教学经验的初步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还有待在《民法学》必修课和《民商典型案例选讲》选修课的教学实践中进一步观察和检验。

[1]李中原.关于民法案例教学的两种模式的思考[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11).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J].环球法律评论, 2005, 27(3).

[3]屈茂辉.民法诊所教育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丛,2003,(2).

[4]白建军.案例是法治的细胞[J].法治论丛,2002,(5).

[5]王芳.对公安院校编写案例教学用书的一些建议——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例[J].公安教育,2013,(11).

[6]翁孙哲,徐天红.论民法案例教学的多样化形式[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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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绍忠,陈小明.公安院校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

[9]聂江波.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推进全案例教学的改革探索[J].公安教育,2016,(9).

[10]沈春女.简论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案例练习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J].知与行,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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