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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大民公安学术思想研究

2018-04-14徐镇强何彩英

警学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主专政基础理论治安

徐镇强,何彩英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一、引言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公安学、公安技术作为一级学科加以建设的国家。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法学和工学门类下,增列公安学、公安技术为一级学科,结束了公安科学教育领域没有自己独立学科的历史,实现了公安教育几代人的梦想。这是公安科教乃至整个公安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特别是近年来,在习近平政法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公安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成果丰硕,设立了“社会治安防控领域”9个国家工程实验室,公安科技创新能力正从量的积累走向了质的飞跃,有力地助推了公安工作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公安事业得到了空前进步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深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有研究者指出:“在近代学术史上,一门学科的发展往往体现在两个方面,或者说,靠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学者个人发表的研究成果;二是在高等学校中设立相关科系培养学生,成立专业学会,出版专业期刊,即所谓学科体制的建设过程。”[1]中国公安学科的创建发展,莫不皆然,其得以迅速发展是与一批具有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扎实深厚理论功底的公安学者的努力分不开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康大民教授即是杰出代表人物之一。自1983年建言创立公安学,到2011年公安学一级学科设立,康大民教授对诸多前沿性课题进行了不懈探索,提出了一系列颇具影响力的论断,出版了十几部有重大学术影响的著作,发表了200多篇公安学学术论文,为我国公安学的研究作出了卓越贡献,被学界公认为公安学学科的主要奠基人。

二、康大民先生的主要代表性学术思想

康大民教授一生坚守公安教育和公安理论研究事业,其学术敏感性强,学术视野开阔,研究领域广泛,科研成果丰硕。这里暂不涉及其创立的体系化、系统性的公安学教学研究成果,仅选取其主要的代表性学术思想阐述之。

(一)确立公安学的学科名称

被确立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的公安学这个称谓,成为一个基本范畴,其形成过程较为曲折,最后被国家学位委员会认可,康大民教授功不可没。一直以来,由于“公安”和“警察”特殊的关联性,学界对“公安学”与“警察学”的关系存在诸多争议。有的学者把“公安学”与“警察学”融为一体,认为“公安学”就是“警察学”,“公安学即警察学,又称公安科学、警察科学,它是研究警察及其职能这一特殊社会矛盾现象的科学。”[2]有的学者认为“警察学是世界范围内的警察学,而中国社会主义公安学则是警察学的一个部分”,“可以把中国社会主义警察学称为公安学。”[3]有的学者认为“警察学不等于公安学。”[4]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学者主张“与世界警察接轨,应把公安改称警察,把公安学改称警察学”。

对此,康大民教授先后发表了《“警察”与“公安”考析》《“公安”一词没必要改称“警察”》《公安学?警察学?》《广义公安论与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等系列论文,明确提出:弄清警察与公安的区别与联系,必须弄懂狭义与广义公安的两种不同的概念。在狭义公安中,公安是警察的一个警种——公安警察;在广义公安中,公安的涵义比警察的涵义广,公安不仅包含警察,而且包括广大的各行各业保卫干部、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人员等。通过研究追溯古今中外Police的两种用法,《大伦敦警察法》就Police一词在英国仅为“维持治安、预防犯罪、犯罪侦查和关押罪犯”,而在法国Police一词含有公安的意思,“除对付犯罪外,还包括对付公共安宁的危害。”而中国是在清朝从日本引入了“警察”一词,词义狭窄。日本人把Police译为“警察”,中国人是从对付罪案的“警之于先,察之于后”的涵义上,接受了这个词的。民国时期试图以“公安”一词解决“警察”的狭义宽用的矛盾。我党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建立治安机构从未使用“警察局”之名,而是采用“公安局”的称谓,既有赋予革命新意之故,也为了表达“人民治安”的实质。经过解放战争时期,直到建立新中国,我们一直使用了“公安机关”的提法。中国的“警察”词义是适用“消极警察行为”的名词。中国的“公安”,是从词义上反映社会的安全目标的名词,概括了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广泛涵义,既包括了“消极警察行为”,也包括了“积极警察行为”。而当今各国警察职能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警察职能公安化”的发展趋势。更何况,1986年11月科学普及出版社的《英汉大词典》中对Police的释义,即为“公安、治安、公安部、警察局、警察”等。所以,在中国将Police译为“公安”更为妥切。

在梳理清楚公安、警察、Police词源的同时,康大民教授态度鲜明地指出:“我绝不是主张用‘公安’取代‘警察’。‘警察’一词和‘公安’一词一样,在我国都是已经深入人心的。这是我国的国情。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角度,各有其适用性。”[5]于是,在确定公安学科名称时,康大民教授在其为主编写的教材中将其定名为《公安学概论》。即:1983年首次提出《应尽快创立公安学》,1985年出版的公安部统编教材 《公安学概论》将关于中国人民警察的学问定名为 “公安学”。随后,1993年教育部批准将公安学专业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3年)》。国家标准局批准的中国图书分类法中确认“DO”类是“公安学”项。《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凡带“公安”“警察”称谓的期刊,都收入“公安学”类。康大民教授进一步明确指出,“公安”和“公安学”正在社会上取得广泛认同。“在学科称谓上,公安学这个新学科得到国家权威机关如此认可,是一个重要进展,我们不宜在广泛认同的具有最佳科学性的‘公安学’称谓上再向后退。 ”[6]

“警察学与公安学,是相辅相成的,不是彼此取代的。但是,在公安院校还是应当把公安学当成主课,因为它可以作狭义和广义的选择。加之我们的教育主要面向公安战线,公安学(不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更适应民警及其指导下的社会治安力量。”[7]

(二)广义公安论及其H型框架理论

“从现行的公安法规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出发,专门研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可以称为‘狭义公安学’。”[8]但在不断地对“公安”还是“警察”的讨论过程中,康大民教授深刻地认识到以往自己对“公安”的研究,仅作狭义的理解是不够的,“公安”应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为此,他先后发表了《广义公安论与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论广义公安学研究的客观根据》等论文,从历史上形成的“广义公安”“Police——公安”的意义上进行了阐述,明确指出“对‘公安’的广义研究,是争取公安学成为国家大学科的客观需要。”康大民教授进一步解释认为,广义公安概念是从科学词义上阐明的“公安”涵义,又称学理意义上的公安。从词义上看,“警察”系指在对付案件上“警之于先,察之于后”的行为。“公安”则系指国家所固有的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内务职能;“公安”还能包容当前越来越发展的不属于警察强制的公益性和福利性职能。“公安”有较“警察”更广的容量,更易于适应自身事业长远发展。

对于“公安”狭义的理解还是广义的理解,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出发,各有其意义,应当并存。[9]

这是我第二次在日本丢钱包了,上一次应该是10年前,把钱包落在出租车上,最后司机给我送了回来,因为钱包里现金多,我给了他几万日元的谢礼。这一次有点悬,因为钱包里只有2万日元现金,没啥油水。

广义的公安学是关于公安现象的学问。公安现象是反映公安主体与公安客体关系的社会现象。[10]广义公安学就是把公安主体与公安客体联结起来进行研究。

康大民教授首次提出公安主客体理论是1987年10月在上海召开的首届 “公安学研讨会”上,他在《关于加强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几个问题》的发言中,提出将“公安工作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作为研究内容,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认同,会后确定将公安主体与公安客体关系作为公安学基础理论体系的重要范畴。

1992年出版的《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和1995年出版的《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以突破狭义公安论为开端,逐渐形成了广义公安论的思想。由戴文殿任主编,高宪昌和康大民任副主编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第一次将公安客体放在了重要的理论位置。该专著对最普遍的公安现象进行了抽象概括,提出了“以公安主体为一方,公安客体为一方,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为联结点的‘H型’基本框架。”将公安工作与工作对象结合起来研究,意味着进入了广义公安学的领域,这是公安学研究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成为新时期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后来由柳晓川为主编,康大民、许新源为副主编的公安部高校教材《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中,以一个章节的篇幅,再次沿用上述部分观点,对公安主体与公安客体进行了论述(第二章公安主体与公安客体,由康大民教授执笔)。该书指出:公安主体即公安行为的实施者。公安客体即在我国公安控制中公安行为的作用对象。公安客体又可分为公安第一客体和公安第二客体。公安第一客体即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构成治安危害的社会因素的总和。公安第二客体即面对公安第一客体的治安危害,需由公安主体保护、管理和救护的社会因素的总和。公安主体必须从公安客体的实际出发,正确地解决公安主体与公安客体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发挥能动的公安控制作用。

在不断地科学研究过程中,康大民教授认识到,在公安科教领域长期存在着“重主体,轻客体”的现象,即对公安客体的研究十分薄弱。公安学落后于实践,落后于其他学科,与其轻视公安客体的研究有关。在公安学研究领域,“深刻论述公安客体的状况、规律、趋势与预测者较少,或论述公安主体时精细入微,而论述公安客体时则是粗略言之。”为此,他专门撰写了《论加强公安客体研究》,特别指出,“在我国,公安学相对地落后于其他一些学科,疏于公安客体的研究是一个原因。”为此,他提出了要从广义上加强公安客体研究,“我们过去对公安客体分为第一客体(指公安惩治对象)与公安第二客体(指公安维护对象)。在罪案领域中,上述分法是对的。但从当前不断加强管理的职能和福利的职能来说,以上的概括是不够的。”并进一步提出,在当前“警察职能公安化”的趋势下,从广义上来看,公安现象中的公安客体主要包括“公安惩治客体、公安维护客体、公安管理客体和公安救助客体。”然后,康大民教授指出,加强公安客体研究是加强公安工作和加强公安学科建设的特别需要,呼吁公安学界切实重视之。

(三)治安效益理论

治安效益是社会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公安工作的价值观。治安效益是公安学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所反映的是公安实践中的普遍性因素。

从现有文献资料看,康大民教授是国内最早提出“治安效益”的学者。早在1987年9月29日和10月27日的《人民公安报》上,就刊登了《治安效益简论》一文,从此开始了对治安效益的研究。1991年10月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治安效益理论与实践》一书,这是由山东省科委和济宁市科委立项,由济宁市公安局于1988年至1989年期间进行的一项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康大民教授担任了治安效益课题组副组长,主持撰写了该书。在该书中,康大民教授对治安效益的概念、本质与特点、内容与类型、意义等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论述。此后,在康大民教授的著作《公安论》《广义公安论》《理性公安论》中,都有专门的章节或篇幅对治安效益进行拓展论述。

在治安效益的研究中,康大民教授提出了广义治安效益和狭义治安效益这两个概念。早在1991出版的《治安效益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他指出,从概念上来讲,治安效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治安效益易于应用在便于计量的数量关系中,“治安效益=公安成果/公安投入”。广义的治安效益,由于公安投入难以进行全面的量化,故而可以粗略地用“治安效益=取得的公安成果”来加以表述。2009年出版的《理性公安论》,康大民教授进一步厘清了狭义的治安效益和广义的治安效益,认为这是从治安效益的两种基本评价形式来体现的。一种是效率评价:“治安效益=取得的治安成果/投入的公安因素”,表明投入越少、成果越多者效益越高,这是狭义的治安效益,反映的是“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公安工作的效益从量上反映治安效益,带有具体的可比性;另一种是作用评价:预期的治安作用的实现程度,这是广义的治安效益,治安效益体现决策所预期的目标或任务所实现的水平。目标和任务是主观的因素,经过公安行为所达到的成果是客观因素。表达科学的目标、付诸实践所实现的成果,反映公安工作满足人民对治安需要的程度,进而从质上反映治安效益。广义的和狭义的治安效益评价相结合,正是治安效益的量和质的统一。

康大民教授一直强调:“公安的实质是人民治安”。“‘公安’”可以与‘人民治安’同义,人民是治安之本。”“‘公安’可以包含‘以国家公权力维护社会治安’的意思。”任何一项公安工作的成果,总是要以治安效益的形式显示出来,使人们对公安工作作出评价。“治安效益是通过公安工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所实现的社会实际受益。”它“客观地反映了公安保卫工作对国家、对社会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公安工作的治安效益的本质,就是持续地满足国家和人民对社会治安日益发展的需要。治安效益是公安工作保障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发展是治安效益的基本属性。”在公安工作过程中,公安对策是否正确,是以公安实践为其检验标准,而对公安实践的社会价值的估量则表现于治安效益。公安对策指导公安实践,公安实践带来治安效益,治安效益又反馈回来影响公安对策的制定和修正,如此三个程序的周而复始,构成公安工作的连续过程。在这三个程序当中,治安效益既是公安对策的目标、公安实践的归宿,又是公安对策及其实施的前提。而“公安行为的正确性,必须以治安效益为最后检验标准。”为此,康大民教授提出了建立“公安质量——治安效益”模型,并作了探索性论述。[11]康大民教授提出要建设和实施“公安质量工程”,制定“公安勤务质量标准化”,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程序,将治安效益机制纳入到日常的公安工作中,进一步把“公安质量工程”纳入“治安效益工程”,通过公安质量保证治安效益,通过治安效益检验公安质量。

(四)强调政治建警,坚守公安学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指导思想

在公安学的理论研究中,一般将主要理论分为指导性理论与学术性理论。指导性理论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等经典理论”。专门性学术理论主要有“打击与预防犯罪相结合、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12]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作为公安学的重要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由中国公安学的政治属性所决定的,也是公安学区别于西方警察学的最本质特征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毛泽东同志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并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邓小平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继承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并进一步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与其它三项原则一起,成为我们的立国之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将其写入新修改的党章,具有划时代意义。

1992年中国警察学会将“邓小平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研究”确立为重点课题,由时任公安部部长陶驷驹担任主任,组织课题组进行专门研究。1994年10月,群众出版社出版了该课题成果《论邓小平人民民主专政思想》,2004年7月予以修订并重新出版。该书由戴文殿、康大民直接主持日常编撰工作,由副主编祝春林、戴文殿、康大民统稿,蒋先进主编审查定稿。该书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对于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有些年轻同志对它很陌生,还有一些人总想淡化它,或者对它的精神实质有所歪曲。因此,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理论的研究与宣传。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党长期历史经验的结晶,它的存在与发展,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整个历史阶段。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民主与专政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正确掌握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我们从理论上完整、准确地认识人民民主专政和在实践中全面、正确地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精髓所在。“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3]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是不可混淆的两类矛盾。任何一种颠倒,用专政方法于人民内部,或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对待必须依法严惩的敌人,都会造成政治性错误。“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14]“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15]不能离开民主讲专政,也不能离开专政讲民主。这是人民民主专政内在的辩证关系与客观要求。

康大民教授在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习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提上重要日程》中进一步指出:“人民警察应当把学习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提上重要日程,认真履行民主职能和专政职能。”同时指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警察是国家的政治工具,是有鲜明的阶级立场和政治纪律的,公安工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党的领导是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证,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事业的发展,必须与时俱进,要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将政治系统渗入到公安事业系统的每一个范畴、领域或具体部分中去。”把“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政治作用全面系统地贯穿、渗透到公安领导体制、公安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公安法制、公安纪律与道德规范、业务手段、技术技能的加强及群众路线的贯彻实施等方面。 ”[16]

三、康大民先生对中国公安学发展的历史贡献

康大民教授对公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奠基性或开拓性贡献。

1983年,康大民教授率先向公安部办公厅领导递交论证报告,提出建立公安学。撰写的《应尽快创立公安学》一文,在公安部《内部参阅》第26期(1983年3月28日)上发表。文章认为,我国“应当有一个专门研究保障社会治安的工作规律的科学,这就是公安学。”同时,应“建立公安学的研究机构,比如说叫做‘公安学研究所’”。公安部《内部参阅》第41期(1983年6月4日)再次刊登了康大民教授《关于创立公安学的补充意见》,呼吁建立公安学和成立公安学研究所。上述意见和建议,得到公安部领导的肯定和支持。这是我国真正把公安工作作为一个学科并冠以“公安学”的起始点,具有开创性和里程碑意义。从此,公安学的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被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随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公安部党组于1984年7月成立了公安教材编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编写公安高等院校统编试用教材,从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约请百余名业务骨干、教师,编写了《公安学概论》等38种公安业务教材。《公安学概论》由当时的公安部研究室主任蔡诚担任主编,康大民教授任副主编,主要撰稿人为康大民、谭宗志。1985年出版的《公安学概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公安学”命名的著作。该教材正式提出“公安学”的概念,指出“公安学是关于我国人民公安工作的理论和知识体系,也是所有公安学科的总称。”该书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工作性质、活动特点等,初步架构了公安学的知识体系,成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第一部公安学教材。这是我国公安学学科建设史上划时代的一页。

1987年10月,由10所公安、武警高等院校联合发起的我国首次“公安学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公安专科学校举行。研讨会确立了两个研讨主题:一是公安学学科地位;二是公安学基础理论。与会者一致认为,“公安学应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与法学、军事学等学科并列,并把它提到适当的学科地位上。”“要使公安学取得社会的承认,关键是完善公安学的基础理论和构筑合理的公安学体系。”公安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是这次研讨会的重点。因为“基础理论搞不清楚,独立学科地位的确定就没有科学的根据,学科体系也无法形成,各分支学科也就没有一般理论的指导和依据。”与会者讨论了公安学基础理论体系的框架和基本内容,并就“公安主体、公安客体、公安对策”三个层次的内容达成了共识,正式确定将其作为公安学基础理论的主攻方向,“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确立公安学的地位,形成公安学的学科体系。”[17]

任何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必须有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公安学也不能例外。199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立项项目《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历经五载,其最终成果同名专著正式出版。这意味着在公安学中一门基础理论学科的诞生。该书由公安大学原校长戴文殿同志为主编,公安部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原副院长高宪昌同志和康大民教授为副主编。“对公安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乃是公安学建设与发展的客观的、迫切的需要。”[18]该书提出了“以公安客体为一方,公安主体为一方,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为联结点的‘H型’基本框架。”通过这个结构框架,从整体上反映出公安工作中基本范畴之间最基本的关系。该书把公安客体分为公安第一客体与公安第二客体两个概念,通过研究其相互关系,进而研究公安主体与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探寻其规律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安对策系统,构建了公安学基础理论的学科体系。这是对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突破。《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这部专著的贡献,在于它为公安学的深入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理论工具,对于把公安学构建为一门独立学科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是我国“公安学”学科建设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

1992年5月,中国警察学会成立,使公安学研究在全国有了有力的组织者,也预示着公安学的研究进入了学科团队式的集群攻关研究阶段。1993年7月,中国警察学会公安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主任委员为戴文殿,副主任委员是吕伯涛、高宪昌、李先觉、康大民,秘书长为康大民,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该专业委员会是中国警察学会以开展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专业职能机构。建成后,该专业委员会分别于1994年、1996年和1998年先后召开了3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在研究公安学科体系建设的同时,对公安学基础理论进行了系列性的整体研究。该专业委员会“完成了《中国图书总目》等7部专著;出版了会刊《研究与交流》;组织和资助了课题立项;举办了6期公安学基础理论讲习班。”[19]充分发挥了其在公安学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化了基础理论研究,推动了公安学学术发展、繁荣。

面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状态和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康大民教授孜孜以求,勇于探索,不断研究公安主客体变化规律,不断提出新见解,极大地完善了我国公安学术研究的成果。1998年8月,康大民教授的个人论文集《公安论》在群众出版社出版,该书汇集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康大民教授发表过的84篇文章。2001年5月,康大民教授的论文集《广义公安论》在群众出版社出版,该书是《公安论》的续集,汇集了《公安论》以后到2001年上半年康大民教授发表过的34篇文章。2009年10月,康大民教授的专著《理性公安论》在群众出版社出版。《公安论》《广义公安论》《理性公安论》被学界称为康大民教授的“公安三论”。从三本书的目录编排来看,其内容、结构是一脉相承的,对公安学的研究是连续的、递进式的,出版时隔为11年。期间,所探讨的像“公安”的词义、广义公安、公安主客体、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政治建警、科教强警、公安的法与德、治安效益等理论问题,不断地丰富着康大民教授的公安学术思想。

四、结语

康大民教授不仅在公安教学、科研上取得了优异的成就,而且在促进我国公安学科发展上做出了突出贡献。从先生的学术成果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公安学创立过程的基本脉络。康大民教授的学术思想及其对我国公安学发展所作出的卓越贡献,必将载入我国公安学发展史册。康大民教授将“我国能有一门先进的、发达的公安学”[20]作为一生追求和奋斗的目标,必将激励一代一代年轻的公安学人为之奋斗,公安科学研究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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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长兴.公安学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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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康大民.广义公安论与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J].公安大学学报,1999,(6).

[6][8]康大民.公安学警察学[J].公安教育,1998,(4)(5).

[7]康大民.论广义公安学研究的客观根据[J].政法学刊,2002,(2).

[10]康大民.论加强公安客体研究[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11]康大民.理性公安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12]程琳.公安学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13][14][1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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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编辑部.公安学基础理论探讨[M].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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