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 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四)
2018-04-13石少华
电力安全技术 2018年4期
石少华
(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北京 100713)
1 创新安全发展机制
(1) 健全企业安全资信管理。电力行业的工程、项目运行广泛采用发承包方式。从一些电力事故的教训看,有的电力企业违法发包建设、经营项目,没有明确的承包单位准入制度,发包方不履行管理职责,以致发生事故。
对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方)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四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如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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