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回应与发展
——以社会主要矛盾为视角
2018-04-13胡帅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胡 帅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十九大宣告中国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直面社会主要矛盾和美好生活需要,为经济法回应新时代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经济法学界积极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有学者主张在理论上着力提炼中国新兴经济法学的标志性概念和原理,在实践上充分发挥中国新兴经济法对国计民生的规范和促进作用[1];有学者提出在新时代背景下,应立足中国本土展开经济法研究,从多维度探寻在边缘、交叉领域可能被忽略的问题[2];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对破解社会主要矛盾具有理论优势,经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制度优势[3];亦有学者从财税法的衡平发展功能[4]、新时代财税法思维[5]和整体观出发[6],探讨财税法对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回应。但学界较少反思社会主要矛盾内涵的转变、经济法理论的回应及经济法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制度构建等。本文承继既有理论,认为经济法的回应性本质决定其要应社会主要矛盾而变,通过平衡与调适、发展与定位,回应和发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并最终依托制度和目标设定与完善,为化解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发力。
一、前提和基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
(一)“发展起来后”的不平衡不充分
社会主要矛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重要影响,其话语范畴涵盖社会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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