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监察委的制度设计
2018-04-13湖北武汉
清风 2018年3期
(湖北武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都在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监督之列。
对于此项规定,学术界产生了一些争议。有学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怎么能反过来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呢?如果监察委员会对人大机关进行监察监督,或者对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实施监察,那么,如何确保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地位不动摇呢?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如果监察委员会对中国共产党机关实施监督,那么,中国共产党该如何领导全国人民依法治国呢?
这些问题不仅尖锐,而且非常敏感。有的学者之所以提出这些问题,是因为他们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但是,他们可能并不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一个政治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所有国家机关实施全面监察监督,目的就是要确保宪法所确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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