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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校间人才流动秩序的研究

2018-04-12何博芳

世界教育信息 2018年6期
关键词:人才流动高校教师规范

何博芳

摘 要:伴随高校教学发展建设的需要,高校对高水平教师的需求不断增大,因此高水平教师成为了各高校争抢的重要资源之一。但有效的人才流动机制的缺乏,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甚至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文章分析了人才无序流动的弊端,提出了规范人才流动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高校教师;人才流动;规范

随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提出与推进,高校之间人才竞争的态势愈演愈烈。各高校为在“双一流”建设中掌握主动权做出诸多努力:一方面,购置或更新教学设备,加盖教学楼;另一方面,不断引入优质教师,完善师资队伍。丰厚的年薪、充足的科研经费、为教师解决住房困难、子女入学的优惠政策等已成为高校招揽良才的“砝码”。高校对人才的需求不仅仅是为了推动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更是为了能够在“双一流”建设中占据优势。

高校间的人才流动本无可厚非,但在人才频繁流动的过程中,部分高校引进人才的手段与方式,已完全超出合理流动的范围,甚至对整个流动秩序造成了破坏。江苏省教育厅曾发文遏制高校烧钱“抢人”,拒绝恶性竞争[1]。无序的人才流动,不仅会伤害高校的利益,还可能会影响社会效益。因此,人才流动秩序亟待规范。

一、高校人才无序流动的弊端

(一)影响高校人才的培养

为迅速提升学校整体水平,增强学科实力,部分高校选择直接将名师“挖”到自己学校中来。在一定程度上而言,这意味着他们极可能没有动力花较大精力去培养自己学校的后备人才,或是减少培养后备人才所投入的成本。当高校纷纷降低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形成“不培养—挖人—被挖”的恶性循环,对于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优化高校人才的培养环境皆百害而无一利。

(二)增加高校用人成本

“引才”高校不计成本的投入,势必带动名师的身价在人才市场上水涨船高,各方互相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高校来说,在引进人才时,势必需要给予这部分人才高额的薪酬待遇、不菲的科研经费等来留住人才。在人才完全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下,未来各高校的用人成本会只升不降。用人成本的大幅提升,其他项目的预算难以避免会有所削减;同时,也加重了对各学校整体财政支出的负担。

(三)造成人才不良流动

伴随着高校间的人才竞争,出现了一类在各高校间不断离职再就业的学者,他们往往被冠以“职业跳槽教授”的名号。这一类人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跳槽不断提高收入,加快晋升脚步,这形成了人才不良流动的现象。首先,人才的不良流动易造成科研资金的浪费。国家和高校投入大量的科研资金,科研人才的不良流动将直接导致大量国家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甚至造成浪费。其次,人才不良流动扰乱高校正常的科研及教学秩序。它既制约了教学水平的提高,又打乱了学校的人才规划。最后,人才不良流动将导致和其匹配的科研团队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导致整个团队直接解散,从而给其他科研人员带来巨大损失。

(四)导致高教格局失衡,影响区域协调发展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中西部地区的整体发展相对落后于东部地区。因此,我国的整体教育水平呈现由东向西递减的趋势,地区间的教育机会、教育质量、教育水平差异较大。基于这一背景,多数优质的高校教师出于对自身职业发展的规划或发达地区高校提出的优渥条件,往往不愿意留在中西部地区,转而奔赴发达地区的高校,从而导致区域人才分布失衡日益严重,区域间的教育发展水平差异日益扩大。

二、高校人才流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当前,我国教育人才流动的现象日益频繁,因此,迫切需要相应的制度规范对其加以保护和监管。

(一)建立教育“轉会制度”——人才引进补偿制度

“转会”这一概念属于体育专有名词,转会制度正是在职业体育运动下产生并发展而来。国际足球联合会将“转会”解释为“凡运动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俱乐部之间流动,即为转会”[2]。国内有学者认为,运动员转会是指职业运动员从一个俱乐部流向另一个职业俱乐部的行为和结果[3],其核心——转会费,则是在职业体育领域,当事人双方为球员转会而约定形成的一笔费用。除了球员合同到期转会不需要支付转会费外,球员转会都要由转入俱乐部向转出俱乐部支付一定的转会费,其数额可由双方俱乐部协商确定。经济实力强大的俱乐部,通过支付高额转会费从其他俱乐部引进高水平球员,不断保持甚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实力相对弱小的俱乐部,通过自己培养球员,或低价引入球员,待球员竞技水平提升后,再高价“卖出”给其他俱乐部,赚得的转会费用来维持俱乐部经营,并培养新的球员。这种转会模式为高校间的人才流动模式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

由此,教师从一所学校流向到另一所学校的行为和结果即为“教师转会”的方式之一。在教育行业,可称其为“人才引进补偿机制”。与“转会费”相对应,当一所学校从另一所学校引进人才时,需要给予原学校一定的费用作为引进其人才的补偿。这其中的“转会费”的性质不是职业体育中的违约金,而应当是一种补偿金。

从实质上来看,高校人才流动应该是引才学校、原学校、人才三方的协商性行为,只有在三方意见达成一致时,人才流动方可实现。首先,引才高校与身负合同的人才接触,二者间可以就工作意向、个人待遇、职业发展等问题进行沟通。其次,原学校和人才进行对话交流,做好充分的思想交流与相关工作,若人才去意已决,则可通知学校30日后离职,并可进行下一步谈判。最后,引才高校与原学校之间就补偿金问题进行交流谈判。现阶段,应当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来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免出现原学校漫天要价,以阻碍人才流动的现象。而参考标准应当考虑学校培育人才所投入的费用、对人才的补助津贴总数、人才在学校的任期时长、人才职称、科研成果、因人才离开造成的项目和任务损失等方面。

一项制度的有利推行,离不开合理有效的措施保障。在构建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到采取什么样的举措来保证这项制度运转。在我国,人才的流动与体育转会其实是有很大不同的,最大的区别便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学校间不能因为谈不拢“转会费”而阻止劳动者离职再就业。同样的问题,其实在职业体育转会中也有类似的存在。在职业体育中对于职业球员是实行注册制的,球员转会的实质便是一家俱乐部的注册球员,经过一系列程序操作,注册成为另一家俱乐部的球员。如果转会过程中俱乐部或者球员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体育管理者可以做出不予球员注册的措施。只有已注册的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正式的足球赛事,未经注册的球员代表某个俱乐部参赛将被视为违规,球员及俱乐部均会受到处罚。

同理,我们为人才流动所设置的“门槛”,如果不能放在限制教师辞职离任上,那就应当摆在教师注册上岗这个环节。如果高校间人才流动可以实行人才注册制,并通过相关部门统一加以管理的话,一旦高校间人才引进方面不支付相关的补偿金,或者违反相关协议、不遵守相关制度,学校新引进的人才便不予在新用人学校注册,也就是说引进人才的科研成果等一系列相关成就,多不能为新学校所用。保障人才合理就业的同时,使违规学校无法实现引进高水平人才的目的,以此来保障这个机制的运行。

(二)完善人才流动的诚信机制

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积极力量。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一个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部分人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而不顾道德甚至契约精神的制约,做出非道德跳槽的行为。有效解决高校教师流动的诚信缺失现状需要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和制度,采用具有可操作性的手段方法,构建高层次人才的“诚信大厦”。[4]

首先,加强个人的师德修养建设。各高校应改变过去更关注教师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等业务素质的现状,转而更多地关注教师的道德素养。应在教师队伍中积极引导他们充分体会诚信和自身利益的密切联系,提高对契约精神的认知水平。其次,加强社会道德法律制度的保障。全社会应推行高校人才信用档案,通过高校人才信用档案,将教师的诚信状况和职业轨迹记录在案,便于用人单位的审查,从而规范诚信行为,有效维护人才流动秩序。最后,高校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观。从用人高校的角度出发,适度合理地引进人才能够为学校提供新的思想、新的发展可能和动力,利于学校集中重点和优势,同时也有利于整个学术环境的繁荣。加强全国高校对人才无序流动副作用的认同感,形成高校间用人联盟,降低学校恶性竞争的概率。此外,各高校应加深自身文化建设,力求学校文化深入人心,增强人才凝聚力,留住优质人力资源。

(三)引进多方监管机制

高校人才流动涉及多个方面,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须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规范,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教育部及其下属单位应履行对学校的监管职责,加强与高校之间、地方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构建完整的、多方位的监控机制,鼓励市场形成规范,引导各高校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人才信息互通机制,尽量减少高校间因为利益关系而造成的人才信息的隐瞒或浪费。

监控机制的建立首先要设立人才流动的标准,建立失信惩罚机制。高校正常人才流动标準应包括核实人才的真实情况,评价进行的科研项目的相应条件与程序,过滤未达基本标准的教师人才,严格落实人才流动的相关规范。具体而言,包括对“恶意挖人”的高校进行警告等惩罚,对教师人才信息的采集,对符合标准的人才流动和人才不良流动进行全方位监管。

三、结语

2017年1月,教育部出台《关于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不鼓励东部高校从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引进人才”,要求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文件表明,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混乱的人才流动秩序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并且正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一定的努力和尝试,以消除人才无序流动所带来的恶性竞争。2017年5月25日,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发起,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集体签约加盟的高校人才工作联盟正式于北京签约成立。这既是高校对之前教育部的通知所做出的回应,也是规范教育人才流动秩序的重要一步。

但要解决目前高校人才流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仍需制定与之匹配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人才工作联盟的作用。因此,建立完善配套的高校人才流动体系十分必要。规范高校间的人才流动秩序,是眼下合理推进“双一流”建设的切实需要,更是未来整个人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蒋廷玉.江苏发文遏制高校烧钱“抢人”“双一流”引才拒绝恶性竞争[N]. 新华日报,2017-04-28.

[2]张宏伟.我国男子职业足球运动员国际转会的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2):25-27.

[3]周进强. 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1):32.

[4]洪德山.西部高校人才流失补偿机制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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