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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责任人年收入该如何计算

2018-04-12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3期
关键词:生产

2016年12月底,恒飞公司发生一起特种设备作业亡人事故。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李某,恒飞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这起事故负次要责任。”调查过程中,恒飞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李某未对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表示异议,恒飞公司依要求提交了当事人李某在事故发生上一年度收入为19万元的收入证明。

有执法人员认为,恒飞公司提供的李某收入证明不能采信,理由是作为大型企业高层领导,李某提供的年收入数据与社会认知相比较明显偏低;作为利害关系人,公司为李某出具的证明可信度和效力较低,应该采用征税、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银行个人账户记录等第三方提供的材料推算李某的上一年度收入,这样更为准确真实。笔者认为,能否采信恒飞公司提供的李某收入证明关键在于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年收入内涵的理解。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年收入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年收入顾名思义就是负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当事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所获得的年收入,即岗位年收入,包括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所获得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福利等。而其他收益如当事人的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收入,利息收入,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继承所得、投资所得、不动产租金等,这些收益不该计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年收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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