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五)
2018-04-12本刊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3期
关键词:生产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一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二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涉及一项的;三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涉及二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同第二十九条裁量幅度,并限期迁出。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档次:一档: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个月以下的;二档: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三档: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十二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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