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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训导的意蕴、原则及实施策略

2018-04-11马月成李学才

大理大学学报 2018年9期
关键词:训导家庭儿童

马月成,杨 斐,李学才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云南临沧 677000)

尽管不同群体与儿童的互动模式、教养理念存在客观差异,但是父母在儿童抚育方面有着本质的相同点——支持和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在整个儿童和青少年时期,父母的支持和限制构成了维护和促进儿童幸福与发展的两大主要维度。本文探讨的是在不损伤和削弱儿童的好奇心、主动性和自我效能感的前提下,父母如何通过家庭系统内部规则和控制,发展儿童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一、训导意蕴的回归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将“训导”一词理解为使用惩处来应对被管理者或儿童的不当行为。事实上,在英语中“训导”一词discipline的词源是disci⁃ple,意指儿童或弟子。在汉语语境中,“训导”一词有两种解释:一指明清时期的学官名,二指教育训诫。因此,作为家长若要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提供适宜有效的训导,他们就需要重新审视训导原本的涵义。

第一,训导的目的是期望儿童的行为表现符合他们的抚育者或教师的标准。训导作为儿童建构行为规范、价值观和信念系统的手段和策略,有助于儿童成长为优秀的人。

第二,训导涵括着儿童的自主选择,训导有助于儿童逐步学会控制他们冲动的情绪和行动,使得他们在行动前通过分析推理比较和权衡,进而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训导也有助于儿童“去自我中心”,儿童经过权衡和选择可以知觉到他人的需求,进而发展出适宜的人际交往技能。

第三,训导作为教育手段,其实施必须是积极的、合理的、适宜的、适度的,训导的使用要建立在维护儿童自尊的基础上。作为父母可以试问自己:“我的期望是否超越了儿童的年龄及其能力?”“与儿童互动的过程中是否包括了过多的禁令和否定”。

第四,训导必须建立在理解儿童及其需求的基础之上。有时儿童问题行为的出现,实质上是他们期望引起成人关注或是表达自我需求的方式,此时成人的训导很容易成为儿童不良行为的强化手段。

最后,训导通过家庭系统内部的规则和契约进行建构。这些规约可以使家庭中的每个人了解行为准则及行为的后果,有助于儿童责任意识的建立。在民主型家庭系统中,规约由家庭成员集体协商制订,尊重和平等有助于让儿童意识到规约的制订是为了维护他们的自由。当儿童的某些行为问题出现时,父母不应该向儿童展现他们尽职的权威,而是基于平等协商和给予儿童表达和辩论的机会。

二、父母训导的价值指向

父母作为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他人,可能支持和满足了儿童生理的、社会的和心理的特殊需求,使儿童得以健康的发展;也可能因父母消极的教养态度和行为使儿童生理、心理的发展处于危机和挑战中。由于社会文化、家庭及个体存在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很难提出一种具体而普适的训导方案。因此,下文主要探讨父母训导的价值指向,以期能帮助父母重塑发展儿童及家庭系统本身的训导理念。

(一)禁止使用虐待身体的惩罚和侮辱性的责骂

人类的社会交往常常缺乏理性的指导,人们倾向于拒绝和惩罚非合作行为的另一个人,并试图强制他人服从社会规则和规范非合作人〔1〕。在家庭系统内部亦是如此,父母常常把殴打虐待和责骂训斥作为令儿童顺从其意愿的有效手段〔2〕。反观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家长对儿童采取殴打和责骂的训诫方式似乎也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亲子关系研究专家比格纳(Jerry K.Bigner)指出:“父母反应的强度和惩罚的程度常常与儿童不当行为频率的逐步升级有关。”〔3〕

更为严重的是,父母的体罚和责骂不仅难以抑制儿童的不当行为,甚至会对儿童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严重长期的消极影响:首先,严厉的教育方式容易伤害到儿童稚嫩的身体,尤其是在父母处于极端的情绪状态之下(如发怒),如2016年中国青年网就曾报道一起“父母体罚女儿致死反捆手脚手段残忍”〔4〕的极端虐童事件;其次,父母的强迫、嘲讽、批评、否定甚至威胁、恐吓容易对儿童自尊的发展造成极其消极影响,儿童为刻板限制束缚,使得他们在未来缺乏足够的信心自己做出决定,儿童会认为自己在个人问题上没有发言权甚至不该有发言权;另外,惩罚容易对儿童的行为模范和记忆造成消极强化作用,儿童长期遭受严重的身体虐待,他们容易将暴力行为和责骂理解为解决冲突的有效手段,并导致他们在学习、生活的各个发生人际冲突的场域频繁地、习惯性地使用暴力行为〔5〕。在精神分析学家眼中,个体早年遭遇伤害,极为可能会在其成年后的亲密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而事实上也确有研究证实——“父母体罚存在代际传递性”〔6〕。因此,作为父母,有必要考虑采用更加适当的训导方法,如正强化、负强化、代币奖励等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理解儿童行为的动机

的确,心理对行为具有支配和调节的作用,因此很多家长将儿童的不当行为推演、解读为:不当行为源自儿童蓄意伤害他人的动机。而事实并非如此,儿童的不当行为通常来自他们生活场景的模仿和学习,而这些行为表现吻合其行为逻辑,如他们曾经看到那些具有暗示性或者不被惩罚不良行为。当儿童表现出不当行为的时候,如果父母将儿童的不当行为视为恶意攻击,进而对儿童产生失望、愤怒的情绪,这将可能使问题更加恶化。如果父母责备或处罚自己不认为有过错的儿童,不仅不能使儿童从过错中获得教训,反而容易引起儿童对父母的不信任和敌意。若是父母将角色转变为孩子的伙伴,尝试着以理解、关爱的态度面对儿童,引导儿童参与秩序的恢复,使他认清所发生事情的本质。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和减少双方的敌意,也更为容易采取更加理性适宜的方式,使儿童萌生三思而后行的责任意识。

显然,家长将注意力集中在问题行为本身并不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家长首先应该理解儿童不当行为时的动机。给儿童自我表达的机会,认真地倾听儿童的言语和非言语表达,并将自己对儿童行为的感受反馈给儿童。父母往往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待问题,愤怒和沮丧常常妨碍了成人正确的理解、思考和解决问题,成人报以关爱、尊重儿童的态度有助于成人移情和理解儿童行为产生的原因。父母也可以尝试引导儿童用自我澄清和移情训练的方法帮助儿童认识不当行为的原因,从而帮助儿童对其行为做出必要的调整。

(三)给儿童思考和行为选择的机会

父母频繁地为儿童做出选择和决定,不仅不利于儿童自主性的培养,也不利于儿童责任感的养成。如果父母过度地越俎代庖为儿童提供全部答案或是解决方案,甚至代替儿童选择,只会养成儿童的依赖性。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专制型家庭,父母常常宣称为儿童的幸福着想,实则源于父母自身的恐惧,他们常常对儿童发出禁令和威胁(如你必须……,不准……),儿童在此过程中深感压迫、气愤、恐惧、不被信任、无能为力,选择的剥夺同时扼杀了儿童的独立精神和自我知觉。

将行为的决定权让给儿童并让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不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有利于儿童从中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父母在谨慎输出自己观点的同时,也认真考虑儿童的需要和观点表达,并让儿童感受到被关注、接纳和支持,那么父母的支持性态度和积极回应就会传达给儿童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你是一个有能力的人,你能完成很多重要的任务。当儿童有机会自己做出决定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儿童就更容易获得自理能力、成就动机以及较高的自尊水平。父母的温暖关爱和合理控制,也有助于青少年自主探索各种角色和意识形态,进而促进其同一性的发展和形成。

(四)理解并尊重儿童的个体差异

儿童只有试图拥有自己的世界,发现自己,认识自己的想法,创生作为自我主体的世界,想表达有着自身原因的行为,他才会有存在感、自尊感、幸福感。而父母的支持、尊重与理解使得儿童获得安定愉悦的情绪以及发展自我的内驱力和能力〔7〕。因此,将个体差异看作个人成长中有趣、积极的因素,接纳和理解儿童的个体差异,也就是尊重儿童作为主体自己的世界。

很多家庭重视所有成员的同一性或一致性(如父母要求弟弟也应该像哥哥一样热爱打篮球),“一元化”的发展观、人才观往往将差异化的价值观、意见、想法或自我表现方式视为思想和行为的偏差甚至问题。在中国古代的家庭教育典籍中,充斥着大量的祖训家规,祖辈和父辈期望儿童在家规的训诫下产生一致性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模式,并形成相同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显然,对于一个有思维能力和自主意识的儿童来说,生活在一个充斥着同一性的要求的家庭系统中,他们的自主性、独立精神和自我意识将会遭到扼杀。当儿童面对家庭系统中同一性的要求时,儿童可能会为避免冲突而否定自我;他也可能不愿遵守同一性的规则而坚持自我,这些儿童常常表现出反抗父母权威、违背父母的意愿行事,面对行为结果,儿童也往往不会承认是自己的问题,而将错误推卸给他人。如果父母频繁地采取过于强硬的态度或责骂、体罚,很容易造成儿童与父母的情感脱离。

(五)维护儿童自尊

父母运用训导策略必须清醒认识到,训导应该以促进儿童发展及维护儿童自尊为基本条件,训导的目的并非是基于或者加深儿童的恐惧和羞愧感。如果父母通过不当行为(如斥责、体罚)来纠正和改造儿童行为,带来的后果是促使儿童内心产生消极体验(如羞愧、内疚),儿童的自尊将遭受严重损伤。频繁长期的负疚感会使儿童建立起“坏孩子”的自我形象。而且通过打击、讽刺、自责、内疚、羞耻建立起的儿童内部控制,实质上不仅有碍于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也不利于儿童自律行为的形成和发展。

规则的学习在儿童认知结构和社会性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则”不仅意味着行为限度,同时也蕴涵着行为权力。适当规则的学习和使用,有利于儿童安全感和信任感的发展,也可以使儿童构建起个人界限和被许可的行为限度。另外,规则应该是可协商的考虑儿童需要的,可协商的规则使儿童认识到行为时可以思考、协商,自己的需要和他人的需要都要得到重视。而且规则协商的过程增加了儿童理解这些规则需要家庭系统内部所有成员匹配适合的需要和行为,进而发展出儿童的行为责任意识。

(六)创设关爱温暖的家庭氛围

父母与儿童的互动方式和行为通常基于满足他们所感知到的儿童的需要,父母通过满足儿童需要,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做准备。在养育儿童的过程中,父母无条件地向儿童输出他们的注意、倾听、理解和关心。尤其是在婴儿时期,面对婴儿的需求和表达,母亲及时的回应容易让婴儿产生呼风唤雨的“全能感”。然而,那些制订毫无协商余地规则的父母,通常对孩子要求过于严苛和专制,常常使用体罚来压制儿童批判性思考能力进而强化对孩子的监控。父母如此严厉教养的后果,一方面,父母建立起对儿童的需要置之不理的强迫性的规则,如果儿童期望得到父母和规则的认同、接纳,规则就会成为助长儿童依赖性的推手;另一方面,儿童反复长期地遭受情感虐待(如骂孩子:“你这个蠢货!”“你太让我失望了”),他们就会获得痛苦的情感信念,进而建立起对家庭和亲密关系的消极自尊感受,而这种情感伤痛就像药物成瘾越想减轻痛苦,结果越加让人感到愧疚和痛苦。养育过程中,不管是基于父母专断性地判断儿童的需求,进而表达出的注意、倾听和要求,还是依据儿童自主表达需求基础上提供的照料和回应,父母无条件的爱传递给孩子的信息是——你爱我是因为我自己,这将有利于儿童健康自尊和积极人格的形成和发展。

三、父母训导方法的应用分析

如果家庭训导的理想是培养独立、自尊、自我控制和勇敢的儿童,那么家庭系统内部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有关人类行为和亲子交互方式的研究丰富和推动了家庭教养方法的发展,在父母与儿童交互过程中,不同文化背景的家庭可能运用了不一样的训导方法,但就结果而言都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

(一)行为矫正

行为矫正技术源于行为主义理论,强调行为发生与行为背景环境之间的关系,理解和控制行为由刺激物的性质或情境条件决定。行为矫正的理论基础是:①任何行为都来源于学习;②行为的后果会强化或者削弱行为发生概率;③如果行为的结果得到强化,将支持或鼓励了该行为;④某一情景中获得的行为方式可泛化到类似情景中;⑤经强化建立起来的行为模式,如果后续缺失强化作用,会发生“消退”作用。行为矫正法的理论假设是——通过行为结果的反应∕反馈来调整(增强或者削弱)儿童的行为。使用行为矫正技术,父母可以通过对儿童做出的期望行为加以强化,对非期望行为进行弱化,进而塑造儿童认可的行为。父母通过回应儿童的方式,有意无意地激励和塑造儿童的某些行为。

根据操作性条件作用原理,如果儿童的行为方式实现了其所期望的目标(如得到父母肯定、夸奖或是物质奖励),那么儿童将习得这个行为方式。强化包括两类:正强化和负强化。正强化指的是当儿童表现出期望行为后,给予他一个令其愉悦的强化物(奖励),以增加该行为再次出现的概率。如儿童摔倒自己爬起来,然后得到父母的表扬或是物质奖励。负强化是指当儿童表现出期望行为时,消除一个令其感到厌恶的刺激。如儿童某日拾金不昧将钱物交给警察,于是家长免去儿童当日的家务劳动。有时候,儿童表现出的非期望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强化也会逐步消退,如果父母多次忽视了儿童的某些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终止。因此,应对儿童的非期望行为(如大声吼叫),如果父母不做出任何反应,儿童的大声吼叫可能慢慢消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母面对儿童的大声吼叫采取责骂、体罚的手段,可能会使惩罚变成儿童不当行为的强化物。如果儿童采取不回应的方式应对父母的责骂,父母的责骂也会得不到强化。另外,决定行为矫正是否能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强化物使用的频率。通常来说持续性的强化具有短期效应,容易使儿童习惯化;而间歇性强化更容易获得最优的强化效果。如代币奖励方法,根据期望事件发生的频率或次数累计“代币”,一段时间以后儿童可以根据代币奖励规则进行兑换那些他所期望获得的物品(如玩具或是周末到动物园游玩)。

(二)社会学习

传统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在解释个体语言、情感、态度、社会规范等学习现象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如不能解释个体新行为的获得、个体如何从榜样那里获得完整行为模式等等。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Albert Bandura)认为:“如果社会学习完全是建立在奖励和惩罚之结果的基础上的话,那么大多数人都无法在社会化过程中生存下去。”〔8〕班杜拉通过著名的“Bobo Doll Experiment”有力地证实了即便是没有奖励或强化物时,学习依然可以发生。这一理论可以有效解释,儿童如何习得建立在家庭系统内部规约基础上的那些适宜行为。社会学习理论研究认为儿童通过观察学习或者模仿他人学会暴力、侵犯与合作等社会性行为,如2013年儿童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暴力画面烧伤小伙伴的新闻报道〔9〕。社会学习理论对个体社会化的发生(如人们如何获得社会角色、态度、价值观、行为方式等)亦有很强的解释力。儿童通过对成人或同伴的行为进行模仿,进而获得相应的行为。另外,社会学习还可以引发“社会性促进效应”(Social Facilitation)〔10〕,即个体即便未产生新行为,亦可以通过替代学习强化、削弱或是消除已有的行为方式。后续研究表明,如果儿童的模仿行为得到奖励,类似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就家庭系统内部而言,民主的家庭规约是基于家庭所有成员集体协商制订,同样对规约的践行也应该适用于所有家庭成员。班杜拉认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二子宫’是孩子成长的内部环境。”因此,父母作为儿童成长的重要他人或者说“第一任教师”,必须谨慎对待自己的行为并以身作则。首先父母要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和睦的家庭精神氛围,在和谐民主的家庭中,幼儿切身体验到家庭成员间的相互理解、接纳和关爱,家庭成员通过自己的行为向孩子传递爱和尊重,同时家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也为幼儿树立了榜样。在家庭爱的氛围中,孩子产生安全感、归属感、价值感和自尊感,进而助于他们将爱、接纳和尊重“泛化”到同伴群体中,并通过人际交往实践活动促进自我合群心理的健康成长。

(三)民主式儿童训练法

民主式儿童训练法是Rudolf Driekurs于1950年提出的一种家庭教养策略,该策略强调民主的家庭文化氛围,如成员间的相互尊重、集体协商决策、鼓励和合理的限制。Dembo等〔11〕和 Krebs〔12〕的研究发现,民主训练法对教养目标的实现更为有效。民主训练法的假设前提是:①行为的产生并非偶然发生,必然有其原因;②对行为的解释需要与行为情景联系在一起;③行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行为动机或目标;④对儿童行为的理解应该倾听儿童的解释;⑤群体认同感、归属感是每个个体的基本需要〔13〕。这些假设构成了亲子互动的理论基础,使得父母发展与儿童的互爱互尊的有效关系获得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秉持民主规则的家长很有可能在训导儿童的过程中,首先考虑儿童不当行为的背景和逻辑,并认真耐心地倾听儿童的诉说。如父母看到孩子和邻居家孩子发生冲突,他可能先去制止冲突行为并安抚冲突双方,然后引导儿童讲述冲突的原因,而不是采取专断的态度和行为进行训诫批评。

民主式训练法基于发展父母与儿童之间友爱关系为基础,将儿童的不当行为的原因解释为出于儿童自我表达的需要,力求通过儿童体验自我行为的逻辑后果学习自律。民主训练法反对使用奖励和训诫,反对父母的专制独裁主义,认为通过儿童行为的逻辑后果来教育儿童,使儿童学会为自己行为负责。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提倡采用自然后果法让儿童体验自己行为带来的消极后果,进而调整先前不当行为方式。民主训练法的支持者认为,危险的行为后果会威胁和伤害到儿童,如父母教导儿童若穿越马路应当左右观望确定安全方能过马路,显然自然后果有时会危及儿童生命安全。因此,父母需要用逻辑后果替代自然后果。逻辑后果的使用前提条件是家庭所有成员协商制订契约(包括行为方式守则和违反规约的后果),进而使儿童学会思考、计划、权衡和自主选择行为,并承担行为责任。例如,如果儿童发生攻击他人的行为,晚上将不得观看他喜欢的动画片。如果严格执行攻击性行为的逻辑后果,儿童最终为避免失去看动画片的令其不愉快的结果而终止攻击性行为。

民主式训练法还强调内部激励对于培养儿童期望行为的重要性,认为鼓励是比奖惩更为有效的行为塑造手段〔14〕。民主训练法认为,奖惩作为儿童外部激励手段所起到的作用会使儿童每做一件事情都要寻求成人的许可、支持,这将无益于儿童自尊水平的改善。因为当儿童行为表现得不到环境的回应反馈尤其是支持时,那些父母所期待的行为很容易发生“消退”或者“去条件化作用”。另外,过度频繁地使用奖惩,无论奖励和惩罚都将逐步失去意义。对此,Curry和Johnson做了形象有趣的比喻——“孩子需要的是导师,而不是拉拉队队长。”〔15〕比如儿童每做一件事情父母都说:“你真了不起!”这显然成了一句空话。另外,过度严厉的惩罚只会更为严重地打击儿童的自尊心。鼓励而非表扬儿童,关注儿童合理的行为,注重对儿童行为的纵向、过程性评价,将儿童的行为与过去的行为表现进行对比,而不是与其他儿童进行强调横向对比。如评价儿童:“你这次比上次做得更好”,而不是“你是我见过最厉害的孩子”。

通过家庭会议赋予儿童平等参与家庭决策的话语权,这将有助于解决家庭成员内部的分歧。当儿童感知到被关注、他的需要及时得到环境积极回应、拥有表达机会和权力时,他就更容易建立起健康的自我概念和自我价值感。专制型的家庭往往将儿童视为“幼稚无能的白板”或者说“自私而不明事理的受教育者”,这些家长在家庭决策或是家庭规约建制过程中完全忽略儿童的需求,甚至认为儿童的意见是无理取闹和自私的。本质上,对儿童需求和话语权的忽略本身就是一种消极的虐待。如果儿童的表达或意见常常被家庭忽视,儿童从其他家庭成员那里获得的信息是“我是不重要的,我是无能力的,亲近的人是不可靠的和家庭是没有安全感的”。儿童深感自我能力被削弱、被压迫、被否定、被贬抑。习得性无助实验告诉我们,当儿童屡屡遭遇挫败和某种剥夺,在他的感知常常为阻碍他的事物所限制和控制,而丧失对实际情境理性思考。儿童从家庭中获得的消极信念容易泛化到他生活、学习的各个场景,并逐步在错误的认知中建构起低自尊感和低效能信念。

综上所述,基于家庭所有成员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规则,有助于儿童自我界限感的形成,并使其学会调节和控制自身行为以避免侵犯他人的需求。父母考虑儿童需求,并给予儿童表达、理解、支持、关爱、尊重,有助于儿童自身发展他们健康的行为方式、思维习惯和良好的人格品质。健康的亲子互动方式,同时也为儿童提供了健康的安全感、自我效能感、自尊感和责任感,在此基础上儿童个人潜能得以积极迅速发展,并使得儿童成长为具有健康完满人格品质的独立个体。

很难找到一种普适所有家庭的训导方案,“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时刻置于一定社会文化的培育熏染之中,是一定文化的模仿者与复制品,社会文化制约与决定着他们的心理活动与行为模式”〔16〕。因此,当某些规则、价值观融入某个家庭系统,必然受到家长性格、价值观、经济状况、教育背景、社会地位、职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某种训导策略是否有效,可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和修正,而且有效的训导应该是发展变化的,父母应该根据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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