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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规范私力救济行为

2018-04-09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司法 2018年2期

薛 凡(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研究中心主任)

一、保全证据公证个案列为公证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第一批公证指导性案例第3号案例为“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及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下称“单方收回租赁房屋保全证据公证”)。这一指导性案例表明,保全证据公证在社会治理以至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保全证据公证活动蓬勃兴起,在全国所有的公证业务中,保全证据公证办案量的迅猛增长极为引人注目,据统计,2008年仅为168401件,2016年跃升至289575件,不到十年间增长幅度将近一倍。这一全新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现象,不仅在中国堪称史无前例,而且就世界各国来说几乎也是独一无二的。保全证据公证活动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给人民提供了一种通往法治秩序的“设备”,通过启动和应用这一“设备”,人民得以寻求法律上有效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的权利。保全证据公证最为独特的意义在于横跨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两大领域,尤其在解决纠纷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更是在所有公证活动中一枝独秀,从而超越了立法预设的“公证预防纠纷”的制度价值。司法部发布的“单方收回租赁房屋保全证据公证”这一指导性案例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特点,正因为如此,这一公证指导性案例在法理和公证办案实务层面上都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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