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区域性实践及制度化进程初探
——以福建省为例
2018-04-04刘海清钱庆荣肖良建陈庆华杨松伟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8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刘海清,钱庆荣,肖良建,陈庆华,2,杨松伟
(1.福建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福建福州350007;2.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福建福清350300)
2016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方案》),从全面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顶层设计角度,对国家和地区在实践层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作出了总体的制度安排。《方案》明确提出了国家层面实施的重点领域包括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责任范围涉及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和加强信息公开4个方面。同时,《方案》还明确提出了率先在北京市、上海市、深圳等城市,分别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新型回收利用体系、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试点工作。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施条件因地而异,尽管我国已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回收造假、回收结构不均衡、基金收支不平衡等问题,相应的调整机制较为欠缺,产品应用领域较窄,实施方式较为单一;同时也缺少对于生产者的刚性约束,责任主体参与积极性不足,消费者和销售商的责任意识未形成,相关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实践推进缓慢。因此,因地制宜探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区域性实践的演变过程中,责任分担机制的建立,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