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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新兴(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8-04-03李涛

社会科学动态 2018年1期

李 涛

2017年11月10日—11日,由 《法学论坛》《河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求是学刊》 《学习与探索》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江汉论坛》8家CSSCI来源期刊联合主办、 《法学论坛》编辑部和烟台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的第四届 “新兴 (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在烟台大学成功召开。来自40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论文作者代表以及8家会议主办刊和 《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思想战线》《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东方法学》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以及法律出版社等单位负责人、编辑共90余人参加了会议。本次研讨会涉及新兴 (新型)权利基本理论问题、信息权、新型人格权、新型财产权、环境权、社会权等内容。

一、新兴权利的一般理论

在关于 “新兴权利”的研究领域,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对普遍认可的 “新兴权利”的概念进行界定和建立判断标准,而不在于创设一种新兴权利。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任江认为,权利是主体自由空间的法律表达,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形式,也是人实现自我的一种手段。权利产生的基础需要从规范依据与事实依据两方面考察,但其均根植于社会的生产关系之中。其规范依据是由社会生产关系规律决定的事物内在法理,即马克思主义自然法,权利也因此存在着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对立。自然权利是法定权利的来源与复写,决定法定权利的实际功能,是法定权利实践的评判依据,而法定权利则通过国家强制力强化了自然权利的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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