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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诉适用的问题及原因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6期
关键词:关联性审理被告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000)

一、反诉的概念及提起的条件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旨在抵销、排斥、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反诉提起的条件

首先,提起反诉应当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

其次,提起反诉还应当具备特殊条件:(l)当事人条件: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当事人既不增加也不减少。(2)管辖条件: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3)关联性条件:要求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4)时间条件:要求反诉应当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辩论终结前提出。(5)程序条件:要求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程序。

二、反诉适用的问题

由于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提起反诉的条件以及学界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以致在反诉的适用上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反诉适用率低下。结合反诉的条件,笔者认为反诉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性的判断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本诉与反诉的关联性界定为相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较之之前的无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突破,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关联性的判断,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是否要求本诉与反诉之间具有关联的问题。从国外立法来看,反诉与本诉之间是否应具有关联性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如代表性较强的德国,强调本诉与反诉二者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相反,在英美法系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是否要具有关联性进行限定,而是允许被告以反请求向原告提出任何诉讼请求,从而避免多次诉讼。英美法系相对来说更注重诉讼经济效益,使能够一案解决的纠纷不多案解决。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说明我国要求本诉与反诉之间具有关联性。

二是对关联性的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反诉与本诉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多仍以本诉与反诉间是否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作为受理反诉的实质性要件。在笔者看来,如果要求本诉与反诉具有关联性,但把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作为判断标准不够合理。原因在于两点:一是以此作为判断标准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能否提起反诉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任意性;二是关联性不止是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它还可为“相同法律关系或事实”、“交叉法律关系或事实”。所以将关联性限制在“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做法是有极大局限性的。

(二)提起反诉的程序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把提起反诉的时间限定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但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值得我们探讨。其次,关于提起反诉的相关程序规定,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如反诉该向谁提出,立案庭还是本诉的主审法官?在实践中,立案庭一般不接受被告递交的反诉状,那想提起反诉,只能向主审本案的法官提出,那么该法官又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再次,反诉该以何种方式提出,口头还是书面,是在答辩状中提出还是专门的反诉状?最后,法院接到被告的反诉请求后如何审查,时间如何规定,是口头答复还是书面裁定予以回复,以及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可以上诉等问题都没有规定。

我国反诉的整体适用率较低,一方面是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比例较低,另一方面是法院受理反诉的案件比例较低。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比例较低,很大的原因在于其不清楚反诉提起的时间、对象。方式、救济等的规定,缺乏法律规定的指导。

(三)反诉的管辖及适用的程序

1.反诉的管辖

对于反诉与本诉是否必须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学术界有学者认为,反诉与本诉属于同一个法院管辖。我国对于反诉的管辖规定只是在反诉违反专属管辖之时告知另行起诉,实际上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都没有专门的规定,那反诉的被告是否可以就地域管辖提起异议?因为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但诉讼地位相反。如果两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法院管辖区,反诉与本诉就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反诉就无从提起。而对于级别管辖,当反诉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时,该如何处理?

2.反诉适用的程序

我国并没有关于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程序的明确规范。但法院在判断是否受理反诉之时,要求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程序。也就是说不能一个适用简易程序,一个适用普通程序,但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如果本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则不影响反诉的提起和受理;但在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本诉适用简易程序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合并审理的判断标准

完善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制度,有以下意义,首先,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率和减少法院重复执行的工作。其次,完善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制度,是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公平保护当事人的重要途径之一。最后,完善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制度,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国家司法投入成本的负担。对这一问题,我国只简单地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233条规定了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但却在232条规定了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这就意味着仍然是以可以合并审理为前提,且法官仍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随意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除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之外,我国学术界理论研究对合并审理也不是很重视,相关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未对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分别研究而无法形成强大的理论指导实践,这也致使实践中法院可以随意处理任意合并审理的反诉。

(五)法官怠于行使释明义务

释明义务是指为了使诉讼的内容明了,法官针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当事人发文,给予其陈述、澄清的机会,并促使其举证的一种职能。

也就是说,释明义务是法院求得明了的一个职能,是指当当事人的主张获陈述表达不清楚、不充分、自相矛盾或者举证有缺陷时,法官通过发问、提醒等方式令其补充或者纠正的义务,而不应当是法官对法律或事实所做的解释或说明。

在我国,由于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且我国并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较弱,对法律规定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反诉制度运用规则不甚了解。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未明确使用反诉字眼,经常以抗辩等方式简单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而法官在行动策略的影响下,怠于履行释明义务,使本应一并处理的案件另行起诉或未被处理。①比如在一起合同买卖纠纷中,原告诉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都未对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此时正确的做法应是法官对此进行释明,使原告可以选择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而实际上却是法官依职权审査发现合同无效后,迳自宣判合同无效,并判处被告向原告返还原物,对合同价款未作处理。产生此类判决的原因正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未能恰当履行释明和指引义务,使当事人丧失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充分有效辩论和陈述意见的权利,这不仅违反了处分原则,也间接剥夺了被告要求返还价款的反诉权。

三、反诉适用存在问题之原因

(一)反诉制度立法不完善

我国法律仅对反诉做了简单的规定,如对刚刚在反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都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可循,而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的国家,在反诉的适用问题上,缺乏法律的指引和约束,会给被告行使反诉权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反诉理论研究匮乏

在学术研究上,我国对于反诉的研究不足,或者是存有较大的争议,如对于反诉条件等的研究。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在于它对立法及司法实践具有指导、补充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理论研究必然意味着不同的学术观点,意味着对同一法律规范的不同诠释,而对我国法律实务起指导作用的往往只是学界的主流观点。②而不存在主流观点或者主流观点不适当的时候,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上的偏差。而学界对于反诉的合并审理等问题没有较多的研究以及在反诉与本诉的关联性问题上主张须为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无法形成强大的理论指导实践或者被作为拒绝受理反诉的理由,这都容易导致法院在是否受理反诉案件上的恣意性和任意性,影响反诉在我国的适用。

(三)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及法官业务水平

1.法官考核机制

结案率是考核法官业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考虑到结案率的重要性,法院及法官都人为地强行追求高结案率。但由于审判具有程序性,因而在任何时候都必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在审案件,拖慢本院结案率的持续上升。因此,为了追求高结案率,法院必须要尽可能快地降低在审案件的数量,但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法院受理反诉会引起案件审理的复杂化及程序的叠加,自然就导致诉讼低效,那么为了提高结案率,法院就会选择不予受理反诉。

2.审限制度

因为在受理反诉之后,势必会造成案件审理范围的扩大及审理难度的提高,如果对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仍适用同一审限,将不利于法官的绩效考核,基于此,法官选择不予受理反诉的可能性更大。

3.法官自身水平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具有高水平审判业务水平及人格素养,他们在反诉的识别、反诉的受理等方面进行判断时,往往会有诸多的考虑,更多地会站在利己的角度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这就容易导致在反诉适用上的任意性。

此外,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拒绝受理反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裁定,故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一般为口头驳回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这使得当事人无法依据书面裁定寻求救济,在这种缺乏当事人制衡的情形下,法官选择不予受理本诉被告反诉请求的违法成本低,法官的任意性更大。

【注释】

①叶锋.司法场域理论下民事反诉制度的基层运作——以审判实践542例案件为研究样本[A].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C].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7:10.

②张晋红.反诉制度适用之反思——兼论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最大化融合之途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5).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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