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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责任政府背景下的行政问责制研究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6期
关键词:问责制救济问责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我国明确提出建设责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是政府以全新的面貌服务于人民群众。加强我国责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缺乏普遍适用的专门法律,行政问责制无法可依,其合法性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和争论。加之,政府责任缺失现象屡见不鲜,如有的官员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严重损坏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一旦事故发生,互相推诿,甚至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

自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才正式浮出水面。目前,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虽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的内涵、理论渊源、问责的实施困境及路径选择等理论观点。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行政问责制等一些基本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界定、行政问责制立法滞后等。

由此可见,推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亟需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所构建的理性规范是责任政府塑造的基石,推行行政问责制是给行政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公务人员一种压力、动力和约束力,践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促进其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负责精神,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问责风暴”此起彼伏,问责实践不断向前,与此同时,党和政府也从未间断对有关问责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健全。归纳起来,可分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文件四类。“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①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不断完善,使得我国问责行为不断走向法治化,虽然我国通过四类法律法规对政府进行问责,但我国至今并未颁布普遍适用规制行政问责的专门法律。

(二)现行问责制的成效

1.行政问责理念初步建立。通过多年行政问责实践,公职人员被问责逐渐制度化,平等、维权、监督、问责等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群众对问责的认可,学者对问责的关注,官员对问责的敬畏,社会对问责的呼声,都表明行政问责理念已经在社会扎根并形成人们的普遍共识。

2.行政问责的制度化水平明显提高。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进,各项制度得以确立发展,行政问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了明确的依据。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渐成体系,地方政府规章也相继出台。

3.行政问责力度不断加大。查阅相关资料,2003年因防治“非典”不力,包括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百名官员被问责;云南阳宗海水体神污染事件,玉溪市分管副市长引咎辞职,市环保局局长等15名领导干部被免职或责令辞职;南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时任铁道部长等54名责任人被问责。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运行困境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正处于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实践证明,行政问责制从初创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行政问责制运行困境依然存在。

(一)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我国行政体制正处于改革期,公务员岗位职责难以完全厘清,责任归属难以划分,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如党委和政府之间、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单位的正职和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时并不明确,常常有一些“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事情,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且难免不会出现相互推诿之情形。

(二)问责范围狭窄

在实践中,行政问责主要针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领域内的事件进行问责,或者是针对机关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效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问责,而对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用人不当等问题进行问责的很少。

(三)问责方式不科学

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问责方式,普遍存在不科学之嫌。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中的五种问责方式,针对的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在实践中很难适用,也体现不出行政问责制应有功能。

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一)构建有效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

1.明确问责主体及其权限。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构成行政问责的主体问责。从我国现实出发,主体应该包括政府自身、政府内部专门的监察部门、党、人大、公民、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共组织。以上主体缺一不可,尤其是人大的问责作用。

2.统一问责标准。行政问责标准要尽可能的具体、明确,以増强问责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压缩人治空间。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不仅问责的标准不清晰,且问责方式适用方面的规定也过于简单,使操作上弹性过大,缺乏严谨性。

3.完善问责程序和救济制度。根据国内行政问责制发展的具体情况来看,行政问责制在具体的实施程序以及补救程序这两个环节存在工作不到位的现象。为此,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其进行改善促进。

(1)完善问责程序。完整的行政问责程序应当包括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核、监督、立卷归档等。

(2)完善行政问责救济程序。陈述、申辩和申诉是同体问责体系中被问责者可以采用的行政性救济措施,陈述和申辩是典型的事中救济措施,申诉则兼有事中和事后救济措施的性质。由此可见,行政问责救济事前救济制度缺乏,事后救济措施不力。

(二)优化行政问责制的运行环境

为了保证行政问责制度有效发挥作用,防止冤案、错案发生,必须建立问责监督机制,强化各项问责救济措施。首先,建立行政问责案件审理制度。行政问责案件调查结束后,必须送相关部门审理,经集体研究后再作出问责决定。其次,建立行政问责案件报备制度。问责案件处理结束后,应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限制行政问责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再次,建立行政问责统计分析制度。通过统计分析,掌握行政问责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问责制度的完善提供事实依据。最后,建立行政问责责任追究制度。问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各级政府和行政监察机关等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第1985年版,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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