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平等权的宪法规范内涵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6期
关键词:平等权实质宪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0)

在重视平等之前,人们更看重“自由”这一权利。当时人们认为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政府也只要作为一个守夜人即可。对于公民的事务不可过多的干涉。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分的自由不仅侵害着他人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权利也造成了损害。自由导致了不平等现象的存在。这时政府干预公民的自由的理论便是“平等”。平等是现代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保持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文本中对平等规范的一般性规定。此外,宪法文本还有其他相关的规定,共有六个条款,它们是将上述一般规定加以具体化,里面涉及到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平等等等。平等是宪法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那么厘清平等的内涵和平等适用的标准便及其重要。对平等权的宪法内涵的探讨有助于了解平等,也有助于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

一、形式平等是平等的前提和基础

何为平等?平等是指人或事物处于同一水平或同一标准,并同等对待。宪法上的平等权原理和民法上的平等权原理不同,民法上的平等是私人之间的平等,即主体之间的平等;而宪法上的平等主要涉及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要求国家平等地对待不同的公民。但是由于平等又分为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而我国宪法文本上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对于实质上的平等并没有规定的那么规范。形式上的平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一种平等原理,它又被称为“机会平等”或“机会均等”,其实本质上讲的是抽象上的平等。①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和民族国家的兴起,人们开始企图摆脱封建主义的桎梏和消除不平等作为开始新时代的起点。在17、8世纪左右,欧洲启蒙运动开始比较完善和系统的提出关于平等权的理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生而平等”。法律对于所有人无论是在保护权利还是惩罚方面都是一样的,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的”②正因为开始对平等的关注使其慢慢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之一,并且不仅仅是抽象的权利,它包含了许多的方面:如政治、宗教信仰、性别、民族、肤色、语言、职业、财产、户籍、家庭等等方面,都不因他们存在差异而地位不平等。他们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没有合适的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③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者至少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者想似的”。④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平等首先就是要在形式上平等,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形式平等又叫做机会平等,指的是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不平等,为此,不管如何,都应该获得平等的机会。⑤平等在作为一种宪法原则确立下来的时候,它承认具体的每一个人由于他们天然差别,如种族、性别、门第、天资,在不能做到完全平等的前提下,认为独立、自由的人格主体则应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所有的人不管他们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均拥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这种平等出发点在于废除封建身份制度和特权制度,保证社会上人人都有一个平等的起点,即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竞争。它所追求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上的平等,至于由财产、出生、教育、天赋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不平等的结果他们并不关心。这犹如赛跑,只要所有的运动员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给予他们形式上的平等就可以了,至于谁最先到达终点,这并不重要。

在现实中每个人的不同情况所存在的差异便已然导致他们存在不平等,故而着眼于起点形式的平等,在法律上被平等的对待是很有必要的。正如每个人的肤色、民族,语言、国籍等差异便已经存在不平等,故而形式上的平等更多是机会的平等,即给每个公民都有追去某种事物或者权利救济的机会,至于在现实中存在这其他的差异导致的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原理并不关心。这其实就是将人们都均质化抽象出一般人的属性,对于具体存在的问题并不在意,这种朴素的平等观类似于我们历史上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之类的观念,这是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反封建特权所形成。但是事实上我们从现在看来,这种形式上的平等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为一味的强调一律平等必然会导致现实中具有强势特征的人比社会上弱势群体要有利。这样久而久之,反而进一步导致现实上的不平等。

二、实质平等是形式平等的补充

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因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发展不断深化,从而在此基础上构建民主和法治社会。政治领域,以个人主义自由理念为基础,强调公民法律和权利的一律平等,在经济领域,以契约自由和平等为准则,反对政府的干预。在平等和自由之间存在一种张力,对于法律面前的平等来说,其重要之处在于,平等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理念并不是实质上的,而是形式上的。就人权的普遍性而言,形式上的平等的确是自由应有之义,或者说,平等只是自由的平等。⑥但是事实上平等权被人们视为是基本的权利之一自然而然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当形式平等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于自我权利的保护时,他们会试图找到新的方式来保证他们的权利。而事实上我们一般认为形式上的平等仅仅是近代宪法依当时的社会情况和理论提出的。由于形式上的平等随着社会发展导致出现的不平等现象已经无法用形式上平等原理来进行规范。

到了现代社会之后,一种新的原理出现了,那便是“实质上的平等”。所谓的实质上的平等其实是现代宪法所确立的一个平等原理,它指的是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上的平等保护,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又叫“条件平等”。⑦由于形式上的平等忽视了个人在财产、出生、教育、天赋等方面的差别,导致社会中的一些弱势群体权利受损,结果形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是对形式平等的修正和补充。

运用实质平等原理就需要进行想应的分类,既要做到“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这其中又涉及到“合理分类理论”,这种理论讲的是法律或者政策可以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合理分类,以便合理地区别对待;而这种分类措施的目的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措施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那么这种分类就是合理的,即使是形成一些差异,也可以认为是符合平等原则,当然这种分类的手段也是实现分类的目的所必需的⑧。对于这种分类是否合理便可以进行审查。美国便有所谓的“三重审查标准”通过把不同事物划分为三类形式,在通过相应的三重标准来进行审查。而且正如前文提到的,实质上的平等原理是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充的原理。也就是说现代宪法所确立的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并没有推翻或者代替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原理。它们共同的在现代宪法下运行,只不过运用在不同的领域。

一般的来说,形式上的平等原理仍然形式上的平等原理仍然适用于对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人格尊严乃至政治权利等宪法权利的保障,如投票权,肯定是平等的,而且也应该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则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权利主体上,男女平等,种族平等和民族民族平等的实现,就是实质上的平等所期待的结果。第二种,是在权利内容上,主要适用与经济自由、社会权的保障领域,目的是在于使经济强者与经济弱者之间恢复法律内所期待的那种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⑨也就是说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之后,社会往往会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如果这种差距传统民法无法解决或者说说不能很好解决,那么为了社会稳定的需要,宪法便可通过在一定领域实行“实质上的平等”,重新恢复近代市民社会所期待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平等的地位⑩。

三、平等是法律适用的平等与立法平等的结合

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既包括形式平等,也包括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意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实质平等则是在反对不合理差别对待,承认合理差别基础上,对一些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特别的对等以实现真正的平等,这就是所谓的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但是,这样对于相同情况和不同情况便需要一个规则来确定,这就需要借助于法律规则。通过法律规则将人事物进行分类并在一个共同的规则下进行调整。不过这更多的还是体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一种形式平等。而在立法上的分类一些人事物却可能存在不平等,对于某些人来说可能在立法时便对其存在不公平,然后又通过法律上平等的适用,可能对于某些人事物来说这样的立法可能会是恶法。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的名言:如果说司法的不公是污染了河流,那么立法的不公则是污染了整个源头。事实上在大陆法国家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和立法上平等对应这两种平等学说:一种是“法律适用平等说”,另一种“法律内容平等说”。法律适用平等说又称之为“立法者非拘束说”是指任何人适用法律都是平等的,即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但在立法上则不一定是平等的。而“法律内容平等说”则认为除了法律适用上平等以外,也包括立法山的平等。也就是说立法者不能制定出在内容就不平等的法律。为了拘束立法者的违反平等权利,宪法亦拥有审查法律有无违反平等原则之权限。宪法平等权,不仅是法律适用之平等,同时也是“法律制定之平等”。立法平等受到了宪法平等权的限制后,立法者则必须做到相同事件,相同法律规范,不同事件,不同法律规范。区分相同和不同的标准又是什么,学者认为要以依据立法者理智原则,事物之本质原则,比例原则,树立宪法价值全盘理念和对恣意行为的禁止。如前文所提到的美国采取三重审查基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使用严格审查标准、中度严格审查标准、合理基础审查标准来对“行政归类”、“立法归类”所做的分类是否违背宪法平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便是这一标准的适用来源”这种法律平等的保护既包括了对“行政归类”的审查,也包括了“立法归类”的审查。首先是法律适用之平等。在立法平等的基础上,行政、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平等地把法律运用于每一个人身上,但这并不能避免行政机关以歧视的方式运用和实施法律,从而剥夺了法律对个人的平等保护。这当然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害,所以必须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其次是立法平等。立法平等的基础是归类,只有对不同的人或事基于一定的标准来归类才能制定法律,才能决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他们认为,归类必须合理而非任意,且必须基于和立法目标具有正当和实质关系的某种区别从而使所有处境类似的人都获类似的处理。我国主流学说是“法律适用平等说”,采取这一学说的原因是受到法律阶级性的影响。从我国的宪法文本规范和立法主体权限这2个方面来看,全国人大原则上并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如果全国人大确实制定了涉嫌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尽管从目前违宪审查的角度没有救济的可能,但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和道德责任。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很显然,是存在被全国人大推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平等,但是对于立法上的不平等我国也存在一定的救济,当然这种救济并不是来自法律本身的救济而是通过道德来进行相应的救济。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平等的结合本身便是社会发展所形成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正如社会的发展往往会导致原本存在的一些规范不适应社会,这时候往往便要发展革新原规范来适应社会的发展,不然便会对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权利造成损害。而我国宪法文本虽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也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公民的实际享有的权利仍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存在便需要去进行判断其是否合理。如果合理便是被允许的,如果不合理便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判断,而这时形式上的合理差别和实质上的合理差别的判断也就非常的重要。形式上的平等所承认的合理差别的依据往往是能力、德行和业绩。而实质上的差别依据便非常多,非常的细如年龄、民族、性别等等。通过这些合理差别判断依据来看自己是否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宪法上的平等保护其实指的是公权力的平等保护这就意味着它反对不合理差别允许合理差别。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我们更关注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这种平等不仅需要政府提供形式的平等,它更要求国家积极介入公民生活和经济生活,帮助一些弱势群体获得受教育、社会保障的机会,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才符合我国平等权宪法规范的要求。

【注释】

①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58.

②周叶中.宪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5.

③杨海坤.宪法基本权利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7.

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09.

⑤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58.

⑥门中敬.平等权原则与宽容-以平等和自由关系为向度[J],现代法学2011(5)第33卷第5期.

⑦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60.

⑧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60.

⑨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法律出版社,2001;107.

⑩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62.

猜你喜欢

平等权实质宪法
税法中的实质解释规则
透过实质行动支持盘臂头阵营 Naim Audio推出NAIT XS 3/SUPERNAIT 3合并功放
宪法伴我们成长
《宪法伴我们成长》
我国平等权行政裁判的法律解释进路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浅论平等权的宪法性质
浅论平等权的宪法性质
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的认定
“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期待实质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