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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供应链金融中银行对B2B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6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委托供应链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 青岛 266100)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方向,中小企业将进入一个全新发展的阶段。截至目前,中小企业已占我国总企业数的95%以上,为国家GDP发展的贡献率高达65%,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了高达80%的就业岗位。但因管理水平欠佳、财务信息不透明以及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存在,资金问题一直是供应链上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瓶颈。

一、线上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分析

国际上在B2B电子商务环境下研究供应链金融要比国内开始的早很多。Heng(2001)在研究中提出电商将会对银行和金融系统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提出了融资运作体系很可能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结合。国内关于B2B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2010年左右,深圳发展银行最先开始实施线上供应链金融。李卫姣和马汉武(2011)对运用了B2B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进行了研究,阐述了该模式的运作方式,提出线上供应链金融平台不仅可以为融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还可帮助交易各方进行资金结算,而且能够与银行合作为平台中的交易企业进行融资。根据现有理论研究总结出线上供应链金融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是银行与B2B平台的委托授信模式,另一个是银行与B2B平台的联合授信模式。

(一)银行与B2B平台的委托授信模式

委托授信模式是指银行自身不对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而是委托B2B平台利用其掌握的有关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物流、资金流等数据信息,对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并向银行提交评估报告。银行根据B2B平台提供的相关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对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在委托授信模式下,银行虽然不直接参与对融资企业授信,但是其仍要对授信过程进行监管,所以银行希望从B2B平台获得更多融资企业的信息。在该模式下,B2B平台道德风险的存在可能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当融资企业的贷款到期时,若贷款企业按期还款,则货物解押,银行、B2B平台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若贷款企业违约不还款,则由银行处置质押物并独享处置收益,B2B平台无收益分享权。

(二)银行与B2B平台的联合授信模式

联合授信模式是指在对融资企业的授信审查阶段,银行委托B2B平台一起对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格审查。B2B电子商务平台主要对融资企业进行非财务信息审查,包括信用水平、供应链实力等信息,从而帮助银行对融资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在联合授信的模式下,银行及B2B平台对融资企业信息审核的努力程度是互不可见的。融资企业的贷款到期时,若企业按期还款,则货物解压,银行和B2B平台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若企业违约不还款,则由B2B平台处置质押物,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处置收益。

二、线上供应链金融中银行与B2B平台间的信用风险分析

银行与B2B平台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双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注定了两者之间必然有风险的存在。对银行与B2B平台间的风险进行识别及产生原因的分析是保证整个线上供应链金融正常运作的关键部分。根据博弈论分析,银行与B2B平台之间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委托授信中的信息共享博弈、联合授信中的审查博弈。

(一)委托授信中的信息共享博弈

在委托授信模式中,银行不直接参与授信过程,B2B平台会权衡自身收益与努力成本,或隐瞒融资企业的真实信用,“以次充好”来获得融资企业给予的额外回扣,以最大化自身利益。

(二)联合授信中的审查博弈

在联合授信模式中,B2B平台有对融资企业的信息进行审查和不审查两种策略选择。虽然商业银行与B2B电子商业平台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对B2B电子商务平台对融资企业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审查的努力程度是不可见的,由于银行与B2B平台双方都要权衡各自收益与努力成本,最大化自身收益。因此,在这种模式下会存在B2B平台不作为,努力程度低的风险。

三、银行对B2B平台存在的信用风险管理建议

在线上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下,银行要选择高信用、长期合作的B2B平台,就需要对该模式下存在的信用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管理措施,保证线上供应链金融中各方顺利运作。

(一)委托授信下银行对B2B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建议

在委托授信模式下,B2B平台会存在隐藏行为和隐藏信息两种信用风险。当B2B平台授信的努力水平和有效性趋于无穷大时,银行在其中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此时B2B平台完全占据主导地位,银行只能被动接受委托授信方式。因此,银行需要对B2B平台进行定期的监管措施,并不定期的进行企业信息抽检,制定最合适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与监督并举,提升B2B平台的可靠性。银行还要监督B2B平台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防控银行为拿回扣而隐藏信息的行为,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二)联合授信下银行对B2B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建议

在联合授信模式下,银行可采取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两种措施防范B2B平台信用风险的发生。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要合理的分配双方的利率提成分配比例。银行可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之前就通过B2B平台可分配的收益分配比例来约束合作伙伴,从而选择可靠、可长期合作的B2B平台,也可在合作的过程中在合理范围内提高B2B平台的收益分配比例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在开展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时,银行可下调最优收益分配比例,银行可将该部分让利作为对B2B平台在授信过程中工作效率和工作有效性提升的补偿以及对B2B平台努力水平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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