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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九大精神引领法治社会建设新征程

2018-04-02

法治社会 2018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李 林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等重大战略判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两个阶段”的重大战略安排,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绘就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新蓝图,引领全面依法治国进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开启了迈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法治化强国的新征程。党的十九大不仅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里程碑意义,而且在世界近现代发展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标志性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坚持和发展了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战略布局,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思想和基本方略,明确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一体建设、相互促进,提出两个一百年交汇期决战全面小康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要求和基本任务,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战略目标,通篇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贯穿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社会,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当然也进入了新时代,具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承担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本功能和历史责任,引领、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不仅意味着法治社会建设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进入了新时代,而且意味着法治社会建设要积极回应和深入解决社会新矛盾、经济新发展、人民新需求、改革新任务、法治新实践等带来的挑战和问题,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伟大进程中开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征程。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互相促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时指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互相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②参见前引①,习近平报告,第4页。十九大报告用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互相促进”的表述,对过去五年法治社会建设的成就和特点做出了重要总结,对未来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希望,是对法治社会建设认识的深化和实践的深入。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等场合,明确提出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命题,③参见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2页;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被紧密连接起来,它们的建设必须 “一体建设”。“一体建设”这种表述及其要求,既是对长期以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 “建设”概念内容的具体化和实施方式的深化与拓展,也是对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种宏观性要求。“一体建设”,就是要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三者视为一个不可分割、不可或缺、不能错位、不能缺位的有机整体,在建设的内含和对象上,三者要一体化进行而不能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在建设的速度上,三者要统一实施、协调推进,而不能过分超前或者滞后,尤其不宜轻率提出 “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率先建成法治社会”之类的口号或者目标;在建设的力度上,三者要彼此相当、相互照应,而不能参差不齐、强弱悬殊,更不能出现短板和漏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7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 “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⑤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 《求是》2015年第1期。这其中,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社会基础工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坚持三者 “一体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三者要 “相互促进”,从而使三者建设的相互关系和推进要求从 “一体建设”发展到“相互促进”,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内涵和方式。“一体建设”把法治建设活动和过程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强调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可分割性和同步性,“相互促进”把法治建设视为一个由各个部分组成的法治系统,突显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三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和互动关系,强调的是协同性、相互性、联动性和动态实施性。党的十九大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要 “相互促进”,是对三者“一体建设”的重要补充和深化完善。“相互促进”与 “一体建设”两个方面相互结合、彼此补充、相辅相成,协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一体化进程,将使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更加具有方向性、机制性和方法性的保障和支持。

二、新矛盾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的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⑥参见前引①,习近平报告,第11页。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需求方 (人民需要)的角度来看,以往人民日益增长的 “物质文化需要”,已经转化为对 “美好生活需要”,而以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为主要内容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都直接或间接关涉法治及其涵盖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安全环保等法治文明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广义的法律调整和法治运行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是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应当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的现实问题,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法治生态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⑦李林:《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载 《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另一方面,从供给方 (法治生产)来看,我国社会以往 “落后的社会生产”供给,已经转化为 “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新态势,这里的发展,包括了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法治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发展、生态文明发展以及新发展理念要求的“五大发展”等各个方面。在法治供给方面,集中体现在我们党通过依法执政和领导法治发展提供的顶层设计和战略性供给,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体系现代化和科学民主立法提供的法律法规供给,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体制和行政能力现代化以及依法行政提供的执法服务供给,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现代化以及公正司法提供的公正裁判、定纷止争的司法正义供给,全体公民通过信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法治信仰形成自觉守法的秩序供给,执政党通过提高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的执政能力提供治国理政的政治供给等等,基本上都既存在法治供给不充分、不到位和不及时的问题,也存在法治供给和法治资源配置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合理的问题。

这其中,许多问题是属于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回应和解决的法治问题。

其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存在,本质上就是建设法治社会要调整、应对和解决的社会基本问题。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治是社会矛盾的化解器。法治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没有风险、没有冲突、没有纠纷的乌托邦、理想国的社会,而是必然会产生矛盾、存在风险、出现冲突、发生纠纷的社会。⑧“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而要实现这种调节和均衡就必须靠 ‘法’……共和国的历史证明,一旦法治沉沦,往往就是人治横行,权力为所欲为,社会混乱的时期……历史的经验表明,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伟大的成就是实现了对权力的驯服,把权力关进了笼子。只有实现了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保障公民权利才不会落空,公平正义才能 ‘比太阳还要有光辉’。”(黄豁:《消解 “阶层固化”隐忧》,载 《瞭望》2011年第2期)美国耶鲁大学著名政治学教授詹姆斯·C·斯科特曾经指出:“我不认为有绝对稳定、绝对和谐的社会,纠纷的存在是一个社会成功实现其目标的标志。这就像一个好的婚姻里,双方常常发生争论一样。我的意思是说,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而不是杜绝冲突。”(于建嵘、[美]斯科特:《低层政治与社会稳定》,载 《南方周末》2008年1月24日)世界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同样早已证明,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实现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面对这些风险、矛盾和问题,建设法治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于,执政党、国家、社会和公民能够理性对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人类法治文明的手段举措加以防范和解决。法治社会虽然不能从宏观上直接调整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问题,但它可以从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分配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秩序等中观和微观方面,为回应社会主要矛盾提供具体的法治保障和深厚的法理支撑。

其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社会新矛盾的新需要,实质上都是法治范畴需要关注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建设法治社会应当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法治社会应当是民主社会、和谐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平安社会、生态文明社会、幸福社会。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既从社会发展的多方面、多角度、多领域对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新期待,也从法治建设的多环节、多层次、多学科对如何建设法治社会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任务。党的十九大作出新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判断,对于法治社会建设而言,既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是千载难逢的机遇。

其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必然会反映到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社会实践中,突出表现为在法治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用法、护法等环节的不平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家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的不平衡;在依法治国总体布局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政党、法治文化等方面的不平衡;在法治改革中,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立法发展、依法执政、法治监察等领域的发展不平衡;在司法改革中,法院改革、检察院改革、公安体制改革、司法行政改革等部门改革的不平衡;在法治建设具体实践中,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不同区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领域之间、东西南北中之间等的发展不充分不平衡。我国法治发展的这些不充分不平衡,必然从方方面面影响、掣肘和制约法治社会建设。例如,科学民主立法供给不充分,将使法治社会建设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前提;法治政府建设不到位,将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体化和相互促进的发展进程;公正司法未实现,将具体影响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对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感受和认知,等等。

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建设、乡村建设相辅相成、殊途同归。党的十九大高度重视社会建设,明确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⑨参见前引①,习近平报告,第49页。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分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⑩参见前引①,习近平报告,第32页。在我国,城市的社会治理和农村的乡村治理,是基层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两个方面军,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两大基础性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质上都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应当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下,进一步创新法治社会建设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治理理念上,应当更加重视引入现代治理中的 “他治、自治和共治”理念和范式,减少他治,重视自治,强化共治,推进基层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在法治社会建设的治理手段上,应当更加重视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化、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推广和运用,把法治与 “网治”“数治”“科治”“信息治”紧密结合起来,为法治社会建设插上现代高科技的翅膀;在法治社会建设的治理规范上,应当更加重视发挥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硬法与软法、国家法与民间法、成文法与习惯法、公法与私法等规范规则的共同治理作用,形成以法治和法律为主导的多种规则规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全方位治理的格局,切实把法治社会建设和依法依规治理的重心下移到乡村、社区、街道、厂矿、学校等基层单位,不断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社会基础。

总之,法治社会建设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临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建设 (如平安、稳定、秩序、公平、正义、和谐、幸福、尊严等)的新需要,积极回应和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出现的法治供给不充分、法治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积极打造法治社会建设转型升级的2.0版。

三、新思想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指引

党的十九大最重大的理论创新、最重要的政治成果、最深远的历史贡献,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党章,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①袁曙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纲和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识和体会》,载《求是》2017年第23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了 “八个明确”。其中,“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坚持和重申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把这个总目标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范畴,明显提升了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的指导思想意义,突显了依法治国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战略地位。这表明,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新发展,并不是要改弦更张、另起炉灶,而是要求我们必须一如既往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做出的一系列战略决策、顶层设计和改革部署,把全面依法治国这项长期战略任务和系统工程持之以恒地深入推行下去,不达成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目标绝不停留罢休。建设法治社会,应当从理论上深刻认识并处理好 “一个明确”(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其他 “七个明确”的关系,在理论上绝不能把 “八个明确”割裂开来或者分别孤立起来理解,在实践中绝不能把 “一个明确”与 “七个明确”对立起来、冲突起来。“八个明确”是一个逻辑清晰、目标明确、主线突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指导地位,必须完整统一地理解“八个明确”的深刻内涵,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八个明确”的核心要义。①参见前引⑦,李林文。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还提出 “十四个坚持”(十四个基本方略),其中包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内涵包括12项: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制素养和道德素质。③参见前引①,习近平报告,第22-23页。在这里,依法治国既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治国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依法治国的表述中,十九大报告没有提及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也没有提及 “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却十分明确地肯定了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党的十九大对 “一体建设”和 “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充分肯定,也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法治建设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的根本遵循。建设法治社会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被与 “八个明确”和 “十四个坚持”一道,共同纳入我们党指导思想和基本方略的范畴,不仅显著提升了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战略和实践地位,而且赋予了法治社会建设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中的新责任和新使命,对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目标和新要求。

四、新目标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规划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战略安排,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这两个目标已提前实现。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党提出,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然后再奋斗三十年,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④参见前引①,习近平报告,第27页。道路决定方向、决定命运,目标决定实践、决定前途。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分为 “两步走”,即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2050年左右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战略安排和时间表、路线图,同时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到2050年左右实现法治强国的根本战略引领和时间表、路线图。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现代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⑤参见前引①,习近平报告,第28页。新中国的历史上,在我们党的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很少有像经济社会建设那样提出一系列具体发展目标和任务指标的情况。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基本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形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实现法治化的五大目标任务。⑥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年11月8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5页。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到2035年在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同时,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意味着:第一,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党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将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努力实现的奋斗目标,我们对此要充满信心;第二,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和历史性任务,新时代的法治社会建设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只会提速而不会放慢;第三,我们党提出用近20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既说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艰巨性、长期性、系统性,而不可能搞 “法治大跃进”、不可能一蹴而就,也说明我们党在做出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战略决策和目标设计时,是立足国情、实事求是、谨慎稳妥的,而不是头脑发热的 “法治政绩工程”“法治拍脑袋工程”;第四,鉴于我们曾于2004年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⑦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十八大和“十三五规划”又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事实上都难以实现。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应当进一步明确 “三个基本建成”的路线图和任务书以及实现条件、路径依赖、阶段性目标、具体任务、评价标准等等,以防 “三个基本建成”目标落空。

五、新任务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⑧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4页。法治社会建设必须纳入这场变法性的深刻 “法律革命”,融入这个社会法治系统工程,必须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相互配合,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互作用,与法治经济建设、法治文化建设、法治生态建设相互匹配,才能达成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法治是一部由各种零部件组成的精密完整的国家机器,所有零部件的科学配置、密切配合、相互作用、共同发力,才能使法治国家机器良好运行并发挥最大功效。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机器中一个十分关键的零部件、一颗至关重要的螺丝钉,它的 “关键性”和 “重要性”只有放在法治机器这个整体中才能得到有效存在和真实体现,建设法治社会的成效也只有在国家法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才能得到评判和检验。因此,深化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开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新征程,必须与党的十九大做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整体战略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部理论探索和实践推进紧密结合起来,必须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八个方面的重点任务。⑨参见前引①,习近平报告,第38-39页。

1.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要求法治社会建设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紧扣 “新十六字方针”确立的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多环节、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而不是单打独斗、单枪匹马、孤军作战。

2.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就从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的最高领导体制上,进一步强化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集中统一领导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促进、一体建设,有利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把法治建设与社会建设深度融合起来,把法治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步展开、协调推进。⑩李林:《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意义重大》,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1月7日第1版。

3.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就要求法治社会建设不仅要紧盯微观的法律规范实施、具体的法律关系调整、个别的法律行为规制、基层的法律秩序构建,而且要有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中贯彻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意志、维护宪法权威,用具体实在法治行为保证宪法实施,落实宪法监督,发现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和问题。

4.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不仅要求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科学依法的立法供给,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及时、充分、管用的社会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以保证法治社会建设有良法可依循;①良法”就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其中主要是宪法制度和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3页],而是要求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 “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而且要求这种良法体系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中得到应用和检验,能够切实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和谐有序,促使社会平安健康文明,实现社会领域的良法善治和公平正义。

5.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政府与社会、政府法治与社会法治、建设法治政府与建设法治社会,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三对范畴。法治政府建设得好坏成败,直接关涉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两者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 “相互促进”、彼此支持。由于我国的依法治国是政府主导和行政推进型的法治,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两个建设”中,法治社会建设居于相对从属的地位,是 “一体建设”的弱项和短板。因此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革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必然会为法治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公法环境、提供依法高效办事的政府服务,为社会建设中的法治、自治和共治提供更大空间和自由度,从而极大地促进和带动法治社会建设。

6.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狭义上,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不属于法治社会建设的范畴,但司法审判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结果却与法治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和辐射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常常会在社会上引起负面评价的轩然大波;而一次对冤假错案的公开纠正,也常常引爆法治社会的正能量好评。因此,按照十九大的部署,在过去五年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全面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推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②2017年8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 “在上海市率先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满足人民司法需求、遵循司法规律,在综合配套、整体推进上下功夫,进一步优化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化信息化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上海试点的开始,标志着中国司法改革已进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阶段,将在整体推进上下功夫,推动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全面深入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从司法领域推进和支持法治社会建设,让人民群众在对司法公正的具体获得感中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情感认同、事实认同和文化认同,从而自觉主动投入法治社会建设。

7.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既是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职责。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③参见前引④,第172页。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④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⑤参见前引⑤,习近平文。由此可见,法治宣传教育和全民守法越有成效,全社会越信仰法治精神、恪守法治秩序、维护法治权威,全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越浓厚、法治精神越弘扬、法治观念越增强、法治自觉性越提高,法治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尚,法治社会的理性状态就越良好,法治社会的行为秩序就越和谐,法治社会的风险矛盾就越减少……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工程,不断强化法治社会的法治文化和法治行为基础。

8.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这是法治社会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依规管住关键少数的重要任务。自古以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⑥《史记·商君列传》。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管住位高权重的关键少数,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⑦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0-111页。法治社会建设绝不是要以法治民而必须是依法治官,绝不是要控制百姓群众而必须是依法治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切实管住公权、保障人权、维护产权,就能从根本上把法治社会建设提到一个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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