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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视域下的网络谣言治理探究

2018-04-01严彪

视听 2018年3期
关键词:谣言民众个体

□严彪

一、网络谣言的鲜明特性

一是生产成本低。网络谣言的信源呈现匿名性特征,造成生产成本极低,传播主体几乎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即可将谣言散播出去。因网络自身属性,网络谣言的传播和接收往往同步进行,且接收者形成二次传播,网络谣言呈放射式传播路径,不断扩大传播范围。二是社会危害大。在现实环境下,由于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制约,人们本身的话语空间不足,加之猎奇心理,不自觉地成为谣言散播的工具。在网络环境下,摆脱现实环境的束缚,加上网络技术的支持,加速了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力也特别巨大。三是核心意涵变异。网络谣言多无事实根据,我国学者李若建提出,“谣言往往是在把真实成分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出现了位置错配。”换言之,网络谣言是各种信息碎片的重新排列组合,符合一定的思维逻辑,客观上有一定的真实成分存在,会引起部分人的认同和共鸣。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会人为地进行二次加工,在传播链条上的各环节夸大公众感兴趣的信息,同时弱化存在感不强的信息,造成信息本源异变。

二、网络谣言滋生蔓延的原因

(一)传播者的自身利益驱使

传播者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谣言,多半将自己标榜成揭露事实真相的卫道士,利用我国转型期的种种社会矛盾,迎合部分民众的心理,依附贫富差距、福利待遇、民主程度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议题,造谣生事,妖言惑众,并发动网络水军,人为制造网络主流民意,形成所谓“拟态环境下的虚拟民意”。这并不是现实环境下民意的客观再现,反而往往是背道而驰,这些议题不断去挑动网民的敏感神经。他们游走在法律红线的边缘,还赢得相当一部分无法辨别是非的网民的支持。他们利用自己所谓的网络人气转化经济利益,或炒作捧杀,或恶意重伤诽谤、排挤异己,逐渐形成庞大的利益产业链。

(二)受众角度的多元因素

首先是外部环境造成的群体意识作祟。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作为群体中的个体具有“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情感因暗示和相互传染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以及把暗示的观念转化为行动的倾向”的特征。当网络谣言甚嚣尘上,在社交平台已然演化为集体意识,个体的非理性从众心理开始发酵,在强烈的群体意识氛围下,个体的独立甄别能力开始失效。外部环境对个体的影响客观上纵容了网络谣言的传播。

其次是个体的自身因素。由于客观环境制约,个体在现实环境下话语空间不足,网络平台的匿名性给予个体足够大的话语空间,这种自由表达的语境氛围让个体无意识中放松自我约束,对网络谣言缺乏“个体把关”。网络谣言客观上是一种舆论传播方式,起到了道德评价的作用,个体错误地选择这一舆论方式来发泄自己对现实环境的不满,成为个体泄愤的私器。

最后,个体受反向思维定势的“刻板印象”制约。比如有些网络谣言最后被证实为真实信息,缺乏对网络辟谣的信任,形成反向思维定势的“刻板印象”,这种“定型化效应”影响了个体的理性思考判断。

(三)网络社交平台的“把关人”角色失位

网络社交平台对网络谣言缺乏监管,有监管难度大等客观原因,某种程度上也有社交平台纵容的成分。如果网络社交平台加大监管力度,会授人以柄,被网民扣上“干涉言论自由”的帽子,对自身平台的发展不利;其次是某些网络谣言的巨大影响力会吸引网民关注,增加了网络平台的影响力和活跃度。

(四)官方公信力下降,传统管控思维失灵

网络信息碎片化和多元化客观上造成官方部门执法难度大,但很大程度上应该归结于主观原因,官方辟谣缺乏可信度,没有事实依据支撑,往往采取“官本位”的行政命令式辟谣,不仅无法起到辟谣的作用,还引起民众反感,造成舆论反弹。官方公信力下降造成网络谣言四起也是不争的事实。对于网络谣言,官方还把传统管控思维从线下延伸到线上,缺乏应变和革新。传统管控手段以行政思维式的“堵”和强权思维式“引”为主,在面对网络时代时,这些均已失灵。官方只是一味地查封、屏蔽网络谣言,只会更加刺激民众的好奇心理,让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多次加工,越发偏离事实真相。再者,“堵”思维在网络的科技性面前捉襟见肘,网络时代的信息渠道“变幻莫测”,人为的“堵”只能鞭长莫及。强权思维式的“引”和科学性的宏观调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这种引导是强加在民意上的,并不能让民众信服。

三、网络谣言的应对之策

(一)传播主体要克己守法,守住道德底线

传播主体透过网络平台获取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但必须是在合法范围内,传播信息要三思而行,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要仔细甄别,检验是否客观真实。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能因为要“吸眼球”“博出位”而毫无顾忌地在网络平台大放厥词。同时,加强法律教育,明确法律规范,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违规违法,以免最后追悔莫及。

(二)受众要明辨是非,正确行使言论自由

互联网时代,网民获取信息更加便捷,信息的碎片化和“井喷式”生产确实让民众应接不暇,信息的传收同步化、快餐式阅读让受众无暇思考,那种现实环境下的独立思考能力慢慢丧失,受众没有精力对诸多的信息进行一一甄别,但这不能成为受众纵容网络谣言肆意散布的借口,更不能不明就里地成为网络谣言扩散的工具。

首先要做到“不信谣”,现在的网络谣言越来越难以分辨,普通民众的知识水平不足以分辨信息的真假。这一方面需要知识水平高的民众对民众加以科普,同时,普通民众要加强自我学习,要有“质疑精神”,不能“拿来主义”,人云亦云。

其次要做到“不传谣”,对尚未被证实的信息不要随意传播,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净化自己的话语空间。同时要行使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对网络谣言要及时举报,将网络谣言扼杀在萌芽状态中。

最后要做到“不制谣”。网民要加强自律,合理表达自己观点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各抒己见,博采众长,汇聚民智,才能推动社会发展,但是民众不能因为一己私念,为了发泄私愤,恶意编造网络谣言。

(三)网络社交平台要有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

网络社交平台既然能给大众的拟态话语空间提供越来越先进完善的技术支持,必然在信息把关方面不存在技术障碍。这些网络行业的从业者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丧失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对网络谣言的纵容势必会造成行业的恶性竞争,都采取此等低级手段,玷污了网络信息环境。所以,网络行业从业者要明确自身的“把关人”角色,对网络谣言要加强监管,在信源处扼住网络谣言的咽喉,能有效控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四)官方部门要转换管控思维,灵活科学行使官方职能

官方的公信力日益下降,让辟谣举步维艰,这就需要政府要以更加公开透明的姿态应对网络谣言,对网上传闻要积极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用事实戳破网络谣言,对查处属实的网络传闻,不护短、不遮羞,依法惩处,修复官方形象,提升自身公信力。

其次,要转换传统的管控思维,与民众真诚对话,给“舆论场”和“民意场”建立沟通渠道,不能再以“官本位”和“集权思想”让民众感受到不平等的对话姿态,在平等交流的状态下,任何网络谣言都会不攻自破。

最后,灵活科学行使官方职能,建立应对网络谣言的应急预案,各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合作,这就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国外在应对这一问题时都有一套标准作业模式,信息核实部门和信息发布部门各司其职,前者积极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然后交由信息发布部门向社会传达核实结果,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我国网络行业发展速度极快,网络立法滞后也在所难免,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要完善网络立法,规范民众的网络行为,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苏萍.谣言与近代教案[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3.李若建.虚实之间:20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大陆谣言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4.[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 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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