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政策明确十四种不征或减免的情形
2018-04-01岁冰
税收征纳 2018年8期
岁冰
新年伊始,我国连续发布了《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环保税是一个新的税种,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1日起开始征收。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识别认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26万多户。我国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同时,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政策随之出台。环保税开征在即,税政明确十四种不征或减免的情形。笔者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归纳总结现行的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政策,并逐一进行梳理和解析,供环保税纳税人涉税处理时参考和借鉴。
一、六种情形不缴纳(不征收)环保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保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纳税人享受免税的,应符合的条件有:一是纳税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二是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应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保税。……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