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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当的“税收筹划”易引发税收风险

2018-04-01程辉

税收征纳 2018年8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税收筹划筹划

程辉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可以合法节约税金支出的行为,正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但是,税收筹划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在实践中,许多财务人员因为对税收筹划概念的模糊,以及自身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常常采取失当的“税收筹划”策略,最终使企业陷入税收违法的境地。对此,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还要考虑其风险及防范措施。

筹划不当客户被牵连进去

2016年1月12日,A公司郑老板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稽查处理和税务处罚决定书时,痛哭流涕,惭愧地说:“都是筹划惹的祸,万万没有想到,筹划不成,反遭罚款!这一折腾,我的公司可全完了!”原来,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为主的私营企业,2015年1月8日开业,拥有资产362万元,现有职工48人,A公司主要供货来源是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C公司,A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B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企业法人并没有在产品质量上和生产成本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要求降低税收成本,研究税收筹划。为此,公司法人让财务人员对公司今后的税收进行了筹划。

企业筹划方案为: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生产经营时,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购进货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销售产品。A公司每次购进货物时凭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从C公司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时仅就加工费这一部分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到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货物时,全部由销售方A公司转交给B公司,作为A公司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销货物的过程中,所有购进的原材料和销售的货物全部用现金结算。

这个税收筹划方案恰恰是失败的,它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证核实,A公司2015年度共从C公司购进原材料968.56万元(含税),全部从对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B公司已按规定申报抵扣。A公司2015年度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82.54万元(含税),其中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413.98万元(含税),并按规定已经申报纳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也就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少纳增值税 282104.85元[(1382.54-413.98)÷(1+3%)×3%]。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除让其补缴税款282104.85元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以,税务机关对B公司已抵扣的税款1407309.40元[968.56÷(1+17%)×17%],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据此,A公司在税收筹划时,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不但自己受处罚,而且还把自己的客户B公司也牵连进去,让客户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其中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此,提醒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千万要把握好税收政策,吃透相关精神,切不可盲目从事,只顾节约税收成本,不管税法如何规定。

筹划失当两关联企业追缴补税

近日,某国税局成功查结一起关联企业违规税收筹划案,追缴增值税216.51万元、企业所得税285.83万元,加收滞纳金64万余元。此案属于“筹划”失当的典型案例。

A、B两家企业本为一家,同一个地址,同一套人马,典型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6年,A企业拿出一个车间注册B企业,主要是为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访企业有很强的税收“筹划”意识,先是“筹划”A企业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优惠,又成立B企业以享受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仅通过这两项税收优惠,就使企业节税上千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对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勘查,对企业生产、销售、研发等部门的负责人做询问笔录,调取两个企业的人员名单和员工保险数据。经过一系列工作,检查人员查明,两个企业的管理、销售和研发人员共用。通过比对分析两个企业的财务数据,检查人员发现,两个企业在销售收入相近的情况下,A企业列支的期间费用是B企业的两三倍,收入与费用严重不配比。最终,A企业有关方面承认,A、B两家企业共用的管理、销售和研发人员费用,全部被列入A企业的期间费用,B企业仅以支付给A企业服务费的形式列支了少许期间费用,从而实现“通过高税率企业多列支费用、低税率企业少列支的费用方式,转移利润,从而少缴税款”的目的。

检查人员提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B两个关联企业间的期间费用发生额应合理分摊列支。对于上述税务处理意见,两家企业均表示认可。

检查结束后,被查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这样的税收“筹划”,既不方便管理,也存在纳税风险,就听从检查人员的建议,将两家企业重新合并为一家,回归正常的运营轨道。

筹划越界形成事实偷税触犯法律

企业财会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不透,单凭对某些税法条款的一知半解盲目地进行纳税筹划,结果使纳税筹划活动越过了法律允许的边界,触犯了法律,形成了事实上的偷税、漏税。

某轻化公司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并销售应税品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则不缴纳消费税。”将企业一部分销售人员独立出去,成立了独立核算的下属营销公司,然后把轻化厂生产部门生产的高级化妆品以成本价格销售给营销公司。即将原本不含税出厂价35元一套的化妆品,以成本价15元销售给营销公司,按当时规定的3%消费税率每套只缴纳了45元的消费税。每套少缴纳消费税6元[(35-15)×3%],且营销公司批发或零售时均不缴纳消费税。结果,这种做法被税务机关发现,被认定为是一起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产品定价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使企业得不偿失。

其实,只要认真研究《税收征管法》就可以知道,该法律文件的第26条明确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可见,纳税筹划绝非轻而易举,也不仅仅是减少纳税额的问题。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全面、深入地研究税法,吃透税法精神,才能避免这类纳税筹划的失败。

筹划隐患换来补缴税金和罚款后果

有些财务人员也熟悉税法,但是,他们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就为筹划失败埋下了隐患。

某公司是一家于2016年底在新加坡上市的企业,2017年底计划将上市前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注入A公司。该非经营性资产12亿元,其主要构成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净资产2.5亿元。若将这笔非经营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则属于资产转让行为,需要缴纳一大笔流转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纳税筹划来规避税负。其做法是:先以该非经营性资产中的部分资金注册成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上市公司将该管理公司的100%股权收购。然而,2016年10月份,该公司的“筹划”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揭开了“盖头”,该公司不仅补缴了应当缴纳的税金和滞纳金,还被处以1000多万元的罚款。

这个案例的操作过程是符合纳税筹划的操作原理的,但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掌握好筹划的“度”,操作方案以“逃避纳税”为目的表现得非常明显;二是操作细节不到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方案设计得“有道理”,但土地使用权没有实际过户,从而使资产重组筹划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资产重组的筹划业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很多,操作系统性筹划业务,单单懂财会、懂税收是不行的。这就是所谓“一着不慎,全盘皆输”。因此,不熟悉业务流程不能做筹划,自己认为掌握了纳税筹划原理,于是就进行大胆的“筹划”。但是,他们往往忽视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相关业务流程,从而使两方面的知识成为“两张皮”,无法结合起来,最终导致税收风险。

由于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

首先是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为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规避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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