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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研究

2018-03-31赵昕昕

西部金融 2017年10期

赵昕昕

摘 要:《证券法》已然走过将近20年,其对证券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证券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仍然有所欠缺。21世纪初期,我国证券行业呈现出“井喷式”发展势头,投资者人数剧增,交易规模空前,而证券市场极具波动性,风险无处不在,这就决定了《证券法》必须将投资者保护作为立法核心。本文从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实际状况为切入点,分析证券投资者保护欠缺的历史成因,并进行比较法上的对比分析,旨在本次《证券法》修改之际,提出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建議。

关键词:《证券法》;投资者;投资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0.5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037-05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蓬勃发展,证券投资成为潮流。对于企业而言,证券市场成为吸收资金的重要来源。对于投资者而言,证券作为投资利器愈发受到青睐。趋利避害,保护投资者利益始终是《证券法》的核心所在。《证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即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在其实施中往往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制成为重心所在,对于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却存在诸多问题。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之症结

无论在《公司法》上还是在《证券法》上,我国都主张“股权平等”,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不平等。《公司法》第130条确立了“同股同酬”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了“证券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这种平等仅仅是形式上资本的平等,难以真正做到利益上的平衡与实质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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