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协商民主的政治合法性功能论析
2018-03-31徐廉欣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徐廉欣
(扬州大学,扬州 225009)
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序幕。伴随社会运行机制变革、社会结构嬗变和价值观念更新,传统的合法性基础受到冲击,新的合法性权威有待增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增长,对人民当家作主提出了更高要求。“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它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共同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通过反思、对话、辩论等,就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达成共识,并赋予决策合法性[2]。协商民主的理论旨趣和实践优势对进一步提升新时代政治合法性发挥重要功能,有助于党和政府在意识形态、政策绩效和制度规范三方面不断巩固、发展自身的合法性基础。
一、协商民主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功能
意识形态是基本的政治合法性构成要素之一,它通过引导社会大众对政治秩序形成普遍的价值认同与情感依附,为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提供道义诠释和精神支持。意识形态是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一定意识形态的产生与发展是在一定的政治文化环境下完成的。
(一)新时代意识形态合法性挑战:政治文化多元发展,意识形态引导力削弱
1.现代政治文化与传统政治文化的冲突
伴随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推进,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现代民主理念深入人心,公民主体意识和参政意识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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