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归属:司法民主

2018-03-29

池州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法官

蒋 凯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吸收普通民众作为案件的裁判者,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鲜明特征。普通民众的非法律素养和法官的法律素养相结合,可以确保裁判公正,体现出裁判过程和结果的民主。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实际作用并没有有效发挥,该制度设计之目的未能有效达到。广大学者和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提出了质疑。为纠偏,大多学者以提出对策为主,但是却鲜有提及回归人民陪审员制度创设伊始之目的。对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探索,2005年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5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7年的《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改革有了一定的成效,初步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际的成效还需要实践检验。

1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出现的偏差

很多制度在设计时,考量了多方面的因素,但是在运行中会出现偏差,除了制度本身的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在运作中的种种司法潜规则[1],即不成文的规则,违背制度创设的初衷。陪审制度的偏差主要体现在陪审员的异化[2]。

1.1 “专业化”陪审员

不少人将陪审制度的问题归结于陪审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在实践中,不少地方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要求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以期培训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但是法律素养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培养出来的,而是建立在专业的学习和长期的法律实践基础上的,而且一些法律法规也在与时俱进,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陈旧的法律法规已经退出了时代的舞台,要求陪审员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现实中存在困难。但是回归该制度本身,人民陪审员是普通民众的代表,在审判中,就是利用其朴素的正义感和实践经验,作用于具体案件中。而要求其具有相应的法律素养,就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要求陪审员专业化,所付出的成本也是一种不利益。

1.2 “专职化”陪审员

实践中还出现了“专职化”的人民陪审员,即专门做陪审员的人,他们大多是退休后,想继续发挥余热的老年人,陪审员出现了年龄的断层,实践中出现陪审员高龄化的趋势。在案件多的情况下,法官之间甚至会借调陪审员,一个陪审员会出现在很多庭审过程中。这就出现了所谓的“专职化”陪审员。专职化陪审员背后是陪审员数量少且积极性不高的尴尬局面。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有些法院以薪金作为吸引方式,陪审员成了上班族,领工资,对于陪审员工资的支出实则也成为了一种负担。有些退休后的人,成为了专职陪审员,拿着退休金和陪审员的工资,加剧了人们对于陪审制度的不信任,这也完全背离了司法民主的要求。

1.3 “象征化”陪审员

在实践中,有些陪审员在庭审或者合议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只是一种象征意义,由陪审变为陪。出现了“沉默的陪审员”。这不是一种个别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现象。陪审员成了一种陪衬,一种象征了。

1.4 “消极化”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消极化,主要体现是消极行使陪审职责。因为陪审员大多有本职工作,会出现与陪审职责冲突的情况,虽然《决定》《试点方案》及相应实施办法对于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做出了保障。但参与审判的补助往往是入不敷出,这是陪审员消极应对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是,陪审员的人身安全缺乏保障,陪审员本着不得罪人的原则,消极应对。现行法律和政策对于陪审员的消极应对的现象,规定了惩罚措施,但对于陪审员积极履行职责却没有奖励性的措施,在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实效不理想,也就不足为奇。最重要的一点是,社会公众对于陪审员没有高度认同感,陪审员也得不到应有的赞誉。即陪审员的社会地位与其行使的职责不对等。这也是我国很多制度得不到良好施行的症结所在。有些法院为应对陪审员的消极化,用金钱作为一种吸引,但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产生其他问题,最明显的就是背离制度之初衷。

2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出现偏差的原因

造成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偏差的原因是多维度的,有历史的原因,社会的原因,人为的原因,甚至还有该制度内在的原因。通过透视各种原因,对于回归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本源具有重要的作用。

2.1 历史和社会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几经沉浮,1951年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审判方式,1954年被写入宪法,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在1975年《宪法》中被删去,1978年《宪法》又被恢复,1982年《宪法》又被删去,至今,人民陪审员制度未被重新写入宪法。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再次复兴的标志是2004年通过2005年正式施行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迅速普及,一些基层法院陪审率达百分之百。大致经历了确立兴盛衰落复苏这几个阶段。从整个历史脉络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密切相关。我国正式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该制度的确立与当时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密不可分,中国人民刚从水深火热的战争环境中挣脱出来,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人民具有高涨的政治热情和积极的参与性,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践行。在十年文革中,公检法停滞不前,各项制度的衰落也是必然的。1978年拨乱反正,各项制度的恢复也是势在必行。1982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出现了分歧,一种认为宪法中应该继续保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规定,因为该制度是司法民主的最直接最直观的体现。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陪审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在实践中,发挥不了作用,成为了一种“鸡肋”。最终反对意见占据了上风,1982年《宪法》删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规定。相关组织法和诉讼法对于该制度的态度也是起起浮浮。最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下降了。法律地位的下降意味着该制度的内在统一性的分散,在实践中也会逐渐偏离创设时的方向。

2.2 人为的原因

一项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人的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法官和陪审员,他们的态度,对于该制度的正常运行及功能的有效发挥至关重要。但是现实情况是法官认为陪审员的不专业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量,对陪审员存在不信任的情况,认为陪审员是一种负担,但是为了完成相关指标,又不得不和陪审员共同审判。再者就是对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同权不同责,也是法官忌惮之处,案件如果按照陪审员意见作出错误判决,陪审员不担责,法官反要被追究责任,即责任追究存在区别[3]。对于陪审员而言,陪审员囿于法官的权威,不敢说,说了不管用。对于自身的不自信,认为自身缺乏法律素养,怕说错,就不说。法官和陪审员的态度也让公众对陪审制度缺乏信心及信任,由此导致的是司法民主体现不突出。

2.3 制度内在的原因

一项制度的运行除了上文所述的人的参与外,还与该制度的保障有关,但是我国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必要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3]。不论是安全保障、物质保障、还是道德保障都缺乏。有人还认为缺乏职业技能保障和职业道德保障。但是将该制度与职业相联系,强调的是职业化的陪审员,就脱离了该制度的大众性和民主性。在改革中出现一些条条框框,如《决定》中,设计的一些门槛性条件,学历和年龄限制,使得该制度的大众性得不到体现。立法者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在2015年公布的《方案》和《实施办法》中将人民陪审员学历要求降为高中以上学历,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提高为28岁。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人民陪审员是否应该要有学历限制,28岁规定的作出是出于什么考量,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践经验是否要28岁作为分界点,值得考量。在一升一降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大众性能否体现,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国外的一些国家,对于陪审员只要求具有读写能力,同时要具有良好的德行。我国的一些制度的作出,反而割裂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该有的大众性。各种制度的作出无非是选出适格的人,通过学历年龄的筛选,选出的是精英化的陪审员,而不是大众化的陪审员。选出的是立法者想选出的对象,而不是人民群众想选出的对象,在选拔过程中,就已经背离了民主的要求,群众被民主,是否可以称之为民主,值得探讨。

3 回归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本源:司法民主

3.1 改革立足于司法民主

相关政策的出台要立足于司法民主这个根基,人民陪审员要具有普遍代表性,即大众性,不能人为的割裂,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要求,可以适当提高,但是要进行充分的论证,是否对学历进行限制,值得商榷,若是要求陪审员具有基本的听读写能力,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即可以得到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要体现民主,是否可以借鉴选举人民代表的方式呢?在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上,对于人民陪审员作出了“只参与事实审”的改革,将事实审和法律审进行分离,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不再对法律适用进行认定。因为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5],其作为审理者,有着比法官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为清晰,而且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离,就可以对陪审员因其法律素养的欠缺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自信的情况改观。陪审员就可以用其自身的朴素的正义感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改变“陪而不审”的现状,使陪审员敢说还管用,案件审判的民主性也可得到体现。当然陪审员自身存在不足,在审判中,也要法官进行指示,指示规则要做具体规定。在事实认定方面,不妨借鉴俄国的事实认定清单制度。通过列举的方式,让陪审员更清晰的认定事实[6]。种种都可以体现司法的民主。当然不能为了体现而体现,而是要将司法民主深入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方方面面,内化为大众的普遍认知。这就要求破除司法的各种潜规则,清除制度运行的种种障碍。我们也看到了立法者对于破除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潜规则和障碍作出的种种努力。《决定》《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延长试点方案的决定,都让我们看到了立法者的努力。在《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中的大合议庭,要求五人合议庭,“1+4”的模式,即一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人数上的压倒性优势,可以有效的减少法官滥用职权,增强事实认定结果的真实可靠性。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但是要以司法民主作为制度完善的立足点和着力点。

3.2 制度回归:司法民主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创设时,强调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也能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中来,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践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的是大众性,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来自于不同的阶层,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即人民陪审员具有普遍的代表性。该制度的特色就是以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作用于具体案例中,强调的是人民群众的非法律知识和法官的法律素养相结合,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因为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的思维更为理性,但是却容易形成固化的法律思维,而人民群众有更为丰富的生活经验,思维更为感性,更能发现案件背后的故事,也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支撑。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审理案件的法律教条化,制约法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反映民情、民意,凝聚民心、民智,使当事人能感受到司法的阳光。归根溯源,回归司法民主的本源,才能弥合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的隔阂,才能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

4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说到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迈出了重大步伐,我们也实实在在的看到了民主法治的重大进步,虽然还存在着问题,但是瑕不掩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是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环,如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性彻底的贯彻,需要立法者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破除现存制度运行中的种种障碍,多维度的进行消解该制度运行中的种种潜规则,使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得以发挥,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之目的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将锦上添花。

猜你喜欢

人民陪审员陪审员法官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法开展执法检查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研究
选任好人民陪审员 让群众感受更多公平正义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纽约州“审判陪审员手册”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发布
装模作样的家伙等2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