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理论视域下农村婚配的变迁与发展
——以山西省乡宁县为例
2018-03-28姚韦克
长治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农村
姚韦克
(长治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系,山西 长治 046011)
一、引言
英国迈克尔·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中区分了两种社会秩序,一种是是指挥秩序,一种是多中心秩序,这也是首次“多中心”的首次提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夫妇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多个主体彼此协商、互相制约、共同参与治理公共事务[1]。“多中心”是相对于“单中心”而言的,多中心治理允许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这一理论以严密的制度分析、理性选择的逻辑论证展示了其制度理性选择学派的别样魅力。婚配模式是指通过某种礼仪形式的男女结合的基本模式。自古以来,婚姻之事就是人生大事。在农村,它被赋予了更深的意义。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深入,我国的农村婚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多中心治理理论则为农村婚配模式提供了天然范式。
二、多中心理论应用与农村婚配的基本框架
首先,多中心治理为农村婚配模式的演变提供了可能和依据。在“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中,婚姻关系具有稳定性。但在新时代,农村婚配模式的变迁与发展却带来了一些问题,而多中心治理理论都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实践和理论依据。
其次,治理客体的公共性为农村婚配模式奠定了基础。农村婚配具有公共性,符合治理对象的条件。一是因为在农村,婚姻不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不论是婚姻关系的建立、存续、发展还是解除,都会有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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