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扩大

2018-03-28董权磊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监督

董权磊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230601)

一、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不足

(一)对酌定不起诉的限制过多、风险过大

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主要体现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的适用情形包括: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等情形,可以看出我国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极为有限。且我国的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不合理之处大大限制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对于有些案件即使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若不满足情节轻微的条件,也无法作不起诉决定,这样无疑延长了诉讼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我国检察机关内部仍然对不起诉率进行控制,并且将其作为一项考评制度,通过不起诉率来决定对案件是否起诉,而不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这样的限制过于严格、死板,也不利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也受到了严密的事后救济程序的制约,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或复核;被告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被害人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些事后救济程序有利于对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监督,防止滥用不起诉裁量权,但同时,也增加了检察机关运用不起诉裁量权的顾虑和风险,这样在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往往会选择提起公诉。……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检察机关程序监督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夯实监督之基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