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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章程建设:基于现代大学制度的信念

2018-03-28肖晗予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章程办学学术

肖晗予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常州 213164)

基于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信念,大学以章程建设为契机不断优化自身治理结构。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也需要进行章程建设。如同国家需要宪法一样,高职院校必须在章程的规范和约束下方能良性运行。高职院校建章立制应该在法治精神的支持下与政府部门订立合法“契约”,在法律的框架下重新审视自由与约束的关系。高职院校应以章程建设为契机,重新正视自身的权利和使命,审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实现现代大学制度而努力。

1 现代大学制度与高职院校章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高校办学的各项规定,同时也为高校创新办学提供了空间,指明了方向。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正面临着一些障碍,这些归根究底属于制度层面的问题,包括由大学办学自主权为核心引发的因扩招、合并等办学行为所产生的一些现实问题。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学术界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展开广泛的讨论,从对发达国家著名大学的办学经验和教训的关注进一步深入到制度层面的剖析。大学制定章程是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及大学治理日趋复杂的回应,目的是为了将学校纳入法治的轨道[1]。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高等职业教育充分展现出其优越性,出色地完善了高等教育的社会经济功能。而高职院校在履行其职能的同时,对于自身的体制改革还缺乏透彻的理论挖掘和严谨的制度归纳。现代大学制度的精髓在于回归大学精神本源,目前学术界的普遍观点是提倡“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学术自由”。现代大学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对高职院校内部机制的优化与重塑起到催化作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时代的诉求,高职院校也正在通过章程的建设,进行自我反思与自信重塑。

2 现代大学制度困境与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障碍

高职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致使举办者与管理者合一,学术权力受到行政权力的过度制约,缺乏立场公正的监督机制,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管理和学术自由。近年来,政府正在不断推进改革和转变职能,但任何改革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高职院校自主办学的态度,政府方面行政权力过度干预的现象仍旧屡见不鲜。这些现实中的障碍制约着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突破。

高职院校亟待加强自身建设,在法治的框架下敢于创新,从各方面向着现代大学制度所提倡的精神靠拢,制定适合高职院校自身的章程将是转变思路和改革创新走出的第一步。与此同时,章程建设的成果本身也是让高职院校在今后生存和发展中得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保障,所以章程建设尤为重要。《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已对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指示,已提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然而大多数章程还略显笼统,前瞻性的理念引领和导向性的制度支持并不等同于强制性的法律保障。所以,大多数高职院校在章程建设过程中仍持保守观望的态度,从众心理严重,难以实现张扬个性的锐意创新。

3 现代大学制度下高职章程建设应把握的方向

高职院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从本质上来说,高职院校章程是高职院校实现自治的基础法规,以法律的形式约束举办者与管理者,以将学校办学纳入法治的轨道为最终目的,为各利益相关群体提供监督和诉讼的合法依据。学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谁该管什么,谁不该管什么,章程都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大胆界定,尤其要保障学术权力的法律地位,防止行政力量超越法律框架对学术力量进行过度干涉的情况发生。

1)处理好党委和校长的权责关系。如何在章程中界定党委和校长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章程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各项运行机制。实行校长负责制,肯定以校长为首的学校行政系统的作用,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纵观世界各国主流大学的章程,一般都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建设,加快我国高校改革进程,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去学习西方民主制度中适合我国的部分,高职院校进行章程建设也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当前制定章程的过程中,要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做详细解读,制定明确的条款来规定其中所蕴含的权责关系,以防止权责界限不明或交叠的争议问题。目前,虽然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公办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且相应规定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各自职责与范围,但实际上学校对“三重一大”事项并未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实际上两者职权范围存在多处重叠且缺乏细化的制度规定[3]。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法律领域和教育管理领域专业人士的意见,对于诸如负责学校重大事件之类的说法,尽量以具体事件或具体标准加以规定,以明确党政双方的职权范围。对校长职责的说明表述中,有“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字眼,虽然后面列出了较为详细的职权条款,但是“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也可能给权责模糊化留下空间。章程可以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和解释,进一步明晰和细化法律所赋予高职院校的权力,通过具体的条款严格规定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际运作流程,深入界定职责范围,并严格规范其操作过程,确保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范围和关系法定化,令双方行事皆有法可依。

2)建立纯粹的学术管理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重塑大学精神的诉求,要求高校办学充分体现对学术的尊重。高职院校作为实施职业教育的前沿平台,并非简单的职业培训机构,专业理论和教育教学理论同样需要去精研深究。国际上对大学进行排名,科研学术水平和教师资源水平一直都是重要的评议指标,高职院校也有责任将这些指标作为检验自身发展水平和积极争取更高水准的重要考核标准,将其和教职工个人发展紧密挂钩,鼓励培养优秀人才,实现个人进步和学校发展的双赢。高职院校应以章程建设为契机,就学校成员的职业生涯发展提出明确的晋升渠道。考虑到教师、科研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分工的不同,应分别为其提供学术生涯发展道路和管理生涯发展道路,这两条职业生涯发展的道路应并行而存,在职称和职级的评定上也应从制度上明确这两类职业角色的晋升途径。要切实维护学术职称的纯粹性,明确“教授”“研究员”等职称晋级的专业性要求及严格的评审机制,增加其含金量,对于职称申请者科研成果的评比,不仅要有数量上的要求,更要加强质量上的把关,严防非教学和非学术人员为了狭隘的个人利益钻制度的空子,扰乱职称评定的正常秩序。同时,在章程中推行职员制,给行政管理人员规定职级,并认定相应的荣誉和待遇,从制度上规范行政人员的晋级渠道,使其成就和业绩体现在职级上,而非盲目追求职称。通过章程有关条款明确规定校内不同分工、不同角色的人员通过各自专属的渠道来晋升和发展,将有助于不同工种的人员找到自己的职业归属感,在肯定行政人员业绩的同时,也将更有效地凸显专业教师及学术人员的价值,提高教授、研究员及各类专家在专业学术问题上的决策权;制定纯粹的学术工作的管理机制,更有效地鼓励广大专业教师及研究人员精研教学和学术创新,从而提高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的整体质量,提高学校的科研学术层次。

3)处理好传承与创新之间的平衡。章程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高职院校追溯文化、凝练特色、重塑集体价值追求的精神洗礼。鉴于建立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信念,高职院校应在章程建设过程中正确把握继承学校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并以精准凝练的文字体现出来。高职院校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总是随着国家人才战略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而不断调整的,所以章程建设仅仅着眼于当前的办学格局是远远不够的。在章程文本制定中,要具有对落后于新时代和新形势的内容进行修改和替换的敏感性,所呈现的内容既要秉承学校原先所坚持的优秀传统,又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阶段性。一部分高职院校历史悠久,在漫长的办学历程中不断转型升级,学校在人才培养、内部治理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所传承下来的优良传统都应该得到充分重视。通过章程建设将这些宝贵经验融入对学校当前运行和未来发展的构想和设计中去,通过规范的章程文本将正确的经验制度化。同时,高职院校也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提炼学校特色优势,铸就符合自身特质的大学精神,并以章程条款的形式呈现,使之成为全校师生共同为之坚守奋斗的精神信念。

在章程的设计中,以鲜明的语言呈现学校积淀至今的办学传统和人文内涵,站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分析学校以往所获得的经验,思考学校当下的工作重点,展望学校未来发展的方向,从而明晰学校的办学定位、方向和目标的价值所在,凝聚成学校师生都乐意接纳并传承的精神航标,内化为集体的自觉意识、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从而充分展现高职院校的精神风貌。当然,这部分内容具体呈现的形式,应当符合章程的文本规范要求,不仅需要对国内外历史上和现实中典型的高校章程文本进行分析,还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规对章程结构和内容的要求,务必规范学校章程的文本格式和语义表述,最终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

4 结束语

推进现代大学制度需要锐意革新的章程建设予以强劲支持,高职院校应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章程并有效发挥其作用。高职院校的办学者和管理者应抛开拘谨固化的思维模式,以开放的态度邀请更多的学者、专家参与章程制定,以一种敢于试误的开放性研究态度,在尽可能自然的状态下,参与高职院校章程从萌生、成形到成熟的各环节,体验章程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全过程。所以,高职院校应借助章程建设,切实推进相关研究工作,多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加快章程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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