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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教育听证法律制度的构建建议

2018-03-26毛雅菲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听证会当事人程序

毛雅菲

2013年,教育部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阐明:“学校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这是国家教育政策首次对听证的正式确认,意味着听证开始受到宏观决策者的重视。但我国教育行政听证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学生管理方面,表现出较大的片面性和不完备性,其实际效力之于整个制度的真正价值也是大打折扣。

国内高校教育听证制度之所以不能大规模、全方面地发展,一方面是由于国内高校制度本身的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其赖以生存的大环境的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完善、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程序观念不受重视等。本文力求对完善高校教育听证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构建建议。

一、扩大教育听证范围

我国教育听证的内容在实践上主要集中于对学生的处分行为以及教育收费问题上,而结合实际情况,以及与国外经验相比,这种适用着实过于狭窄。除了学生处分行为及收费问题,教育机构的其他许多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会影响受教育者的权益,例如课程改革、奖学金评定、学校建设等。而正是由于教育机构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才更不能忽视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所以为了实现教育行政听证制度的初衷,保障教育利益相关人的权利,扩大教育听证范围是构建教育听证制度的重中之重。

针对行政决策听证,学者们比较认同将三类决策纳入听证的范围:校内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涉及师生利益的重大举措;大的改革措施。这三类决策较为全面地涵盖了学校发展的方方面面,通过教育听证的形式让师生参与学校管理,可以增强校园凝聚力、师生认同感。

针对裁决性质的听证而言,要扩大听证所保障的权利范围。首先,教育听证要扩大对教师利益的保护。在教学和研究领域,越来越多的教师因教学事故受到处罚,解雇事件也频繁发生,通过教育听证来解决这些争议可以有效降低诉讼对学校的不利影响以及教师上诉难、维权途径单一的问题。其次,关注事前听证。由于学校的处分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就会对相关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如对当事人的心理影响、名誉影响。为了最低限度降低对师生权益的侵害,学校应该在作出决定之前听取相关人的意见,重视事前听证程序。再有,教育听证除了适用于处分行为外,还要关注授益性行政行为,如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留学选拔等,这样可以更全面地实现听证制度的公平正义初衷。

二、完善教育听证主体制度

在教育听证中,不同的听证主体应当予以明确界定。

首先,保证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法律地位。我国的教育听证中,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听证会的公正程度,所以应该明确界定听证主持人的认定规则。听证主持人作为保障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知识和法律素养,并能在听证活动中保持独立性。为了保障教育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可以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在高校内选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组成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随机指派非本校的教师出任听证主持人,以此来保证听证的公正实现。

其次,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标准。听证代表的组成对教育听证的实效性影响重大,其遴选标准要考虑到听证代表的公平意识、参与意识。代表的遴选应当具有明确的标准,对其准入给予十分严格的规范。听证代表应由各个阶层按一定比例组成,确定比例则要按照具体听证情况及所持立场来进行名额分配,要特别关注与决策关联最大的利益群体。只有建立一个明确的听证代表遴选标准,才能让公众对听证更有信心。

三、兼顾教育听证程序的公平与效率

我国教育听证程序没有行政程序法的统一规范,听证开展起来的操作难度大,易于沦为形式,为了提高教育听证的可实施性,听证的各环节需要更具体、更细致的执行细则。

在正式听证中,教育听证的主要环节分为听证前准备环节、听证进行环节和听证后执行环节三个部分。听证前准备环节包括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及通知的送达。送达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听证举行的相关事宜通知当事人,同时受理相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听证进行环节是整个听证程序最重要的部分,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听证过程主要包括调查人员对拟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陈述、当事人针对相关问题的陈述及申辩、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相关事实展开辩论、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进行最终陈述、听证笔录由相关人签字。其中当事人的保障表达权、申辩权和最终陈述权必须予以明确界定,这也是听证设立的根本目的。在听证后执行环节中,我国必须在制度中明确规定:最终处分的决定依据只能来自听证笔录,不能采用其他当事人不知情的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只有确定听证笔录的效力,借鉴案卷排他性原则,才能限制教育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听证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树立听证权威。

此外,教育听证在保证程序正当性的同时,也可以兼顾效率。如,在正式听证之前,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协商或者采用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再进入正式听证程序;在听证过程中,双方提供充分证据,并要圍绕关键证据展开辩论,防止在不必要的事项上浪费时间。

四、增强教育听证制度的透明度

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听证会大多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民的主动听证意识仍较低,为了推进教育听证制度的发展,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加大力度促进听证公开化。在举行听证会之前,通过有效途径公布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听证会涉及的决策信息,让公众有所了解。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允许一部分普通公众旁听并陈述意见。听证结束后及时公开听证结果,允许公众查阅除涉密以外的听证相关材料记录,并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听证反馈平台来保证听证会的实效性。

此外,重大教育听证会应利用媒体实时报道相关信息,利用网络直播提升公众对听证的关注度,放大听证会的社会影响。公众一方面可以通过媒体网络了解教育行政部门正在进行的听证活动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对教育听证制度的了解、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并对教育领域有更深刻地认识,为实现公民自发要求举办听证会打下良好基础。

总之,教育行政过程的公开化可以使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升,反作用于教育行政法领域,更加快教育行政的民主法治化进程,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五、完善教育听证程序法规

我国有关行政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各高校虽相继制定了一些与教育听证有关的规定,但效果仍差强人意。因此,应该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一套规范统一的教育听证程序,以此来保证教育听证的质量,保障听证制度对教育民主的积极作用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杨金华:《通过程序的参与》,华中科技大学2015年

[2] 韩春梅:《浅论教育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价值及其完善》,《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3] 胡俊生:《教育行政听证制度述略》,《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10年第8辑

[4] 王彦、胡慧中:《高校听证制度——教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创新》,《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年第10期

[5] 李春燕:《中国公共听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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