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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外债融资的研究

2018-03-26朱雪芬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外债融资银行

朱雪芬

自2015年《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后,融资租赁业开始受到更多地方政府的重视,为实体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全国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逆势发展,这是自贸区建设和政策扶持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业内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审视融资租赁业仍存在的关键问题。和国外融资租赁行业和我国其他金融子行业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整体规模依然位于偏低的水平。因此,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开拓与挖掘,发挥其巨大的发展潜能。但是,融资渠道、资金来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突出问题。融资租赁公司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而银行对信用额度的授予又有着严格的准入标准,使得融资租赁企业普遍缺乏更有效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开展业务。虽然融资租赁公司能够与保理、基金、信托等金融子行业合作,但整体规模仍然不大,仍然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未能形成有力的资金支持渠道。有些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因为资金量来源受限的原因放弃部分业务。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外债融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外债融资从定义上讲是指在我国境内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向境外机构,以贷款的形式合法地融入资金的过程,主要包括向境外银行、企业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形式。虽然我国的外债融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行业时间短、经验匮乏等问题,但仍有部分学者关注到了这一新型的融资渠道。国外学者所做的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的是融资租赁特别是外债融资的经济学原理,揭示了外债融资的优势和发展必然性,而国内学者的研究更侧重于外债融资的政策性研究,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外债融资的专门研究并不多。本文以融资租赁业务和外债融资业务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外债融资相关政策,针对我国融资租赁业所面临的融资渠道单一问题,在学习和归纳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外债融资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和发展趋势,对其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对具体发展模式尝试着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还是依靠银行信贷和股东增资作为主要的融资渠道。其中,银行贷款是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也是最青睐的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公司由于自身业务特点,往往对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为了分散风险,商业银行经常联合多家银行,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担保措施直接影响银行审批贷款的额度,银行贷款直接计入融资租赁公司的负债规模,会缩小融资租赁公司的杠杆率。

虽然银行是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但大部分租赁公司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一般而言,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银行股东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都能够获得银行信贷,并在资金成本上具有一定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多数商业银行都是上市公司,其下属的融资租赁子公司与母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在资本市场上备受投资者关注和诟病,从而带来信誉和经营压力。因此,交叉授信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母行经常采用的授信方式。A金融租赁公司的母行向B金融租赁公司授信,作为交换,B金融租赁公司的母行亦向A金融租赁公司授信。然后,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不具备银行股东的强大背景,在申请银行授信时的难度要明显大于金融租赁公司。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往往需要母公司提供担保品,然而这将提高母公司经营风险,因而母公司的担保意愿并不强烈;另一方面,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用途存在不信任,房贷意愿并不积極。银行信贷和融资租赁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银行信贷更倾向于短期经济效益,而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流转周期较长,一般在而到五年之间,甚至更长。

第二个主要的融资方式是股东增资,我国规定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必须高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其对资本金的需求越来越多,必须补充资本金以满足监管的要求。股东增资虽然操作简便,但由于母公司实力限制,无法实现任意地增资。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缺口无法单纯依靠股东增资得到根本性解决。只有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业务量尚小的阶段适合采用这种方式。

第三类融资方式是债务融资,多为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金融租赁公司凭借母行背景,在债券发行商具有先天优势。也有少量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寻求合作银行,共同发行债券。部分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公司债、点心债、金融债等不同类型的债券。其中,公司债发行量大,但能够达到上是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凤毛麟角;金融债能够充分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的商业银行背景,但所受监管非常严格,审批手续繁杂、耗时较长,也存在相当的弊端。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用向母公司借款、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但以上方式仍然存在资本实力限制、成本趋高、手续繁杂等问题,阻碍融资租赁公司形成通畅高效的融资渠道,对行业的整体发展造成了的负面影响越加明显。

融资租赁行业今天面临的资金困局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是我国客观的金融环境与制度,其次是融资租赁行业特有的发展历史和监管制度,以及行业内的内部原因。而外债融资的方式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了新的扩充资金来源的方式。并且,境外资本市场同业拆解利率普遍低于国内30%-50%,因此,打开境外融资渠道将能够大幅度扩充融资来源,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盈利能力的可能性。此外,租赁公司通过境外融资还能够享受人民币升值带来的红利。同时,外债融资能够规避我国境内的紧缩性信贷政策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能够以一般金融机构的身份操作外债融资,操作流程较简便;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性质,又没有外资背景,外债融资需经过国家发改委审批,并由国家统一进行余额管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则需参照外汇管理局的具体操作规定。除此之外,自贸试验区已经在天津、上海、福建和广东实施,对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实行特别的扶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广东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向港澳资银行借入人民币。201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开放了跨境融资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外债融资主要受公司性质、信用评级、担保条件、业务模式和当时的外债政策等因素影响。在不同条件下可从以下四种模式中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外债融资:

模式一,境内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借款人直接向境外银行申请贷款。采用此模式需要境内融资租赁公司为外资背景,可将境内自由固定资产抵押给境外授信银行;

模式二,境内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方,由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申请贷款;

模式三,境内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借款人,由母公司或承租人向境内银行提供担保,由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申请贷款;

模式四,套用内保外贷形式向境外银行贷款,而后资金用于境内。

办理外债融资需要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开具SBLC作为担保,规定境外银行为SBLC的受益人。借款人和担保人还需向境内和境外银行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工商登记信息,并到当地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备案登记,约定借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并在境内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外债融资,还需要我国金融市场不断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设立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以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弹性,加强租赁公司与会计、法律、审计等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合作,不断完善从业人才培养机制,并学会积极使用金融避险工具规避汇率风险。外债融资兼具政策性、实践性、时效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熟练掌握新政策,灵活地设计外债融资方案。

【参考文献】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新思考[J]. 杨颖燕.时代金融.2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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