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资助和补偿董事选举的法律规制*
——兼议我国防范董事选任利益输送的前置性变革
2018-03-23薛前强
薛前强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一、股东资助董事选举行为的缘起
董事会被称为公司治理的“震中”,与董事会相关的董事选举活动随着积极投资者频繁发起代理权争夺战而变得日益激烈。2012年,加拿大化肥巨头加阳公司(Agrium)与其最大的股东纽约对冲基金加纳合伙(Jana Partners)之间展开激烈的代理权争夺。加纳合伙提议分拆加阳公司零售业务以提高股东回报,但加阳公司拒绝了该提议,理由是此举将危及公司财务,损害股东利益。于是加纳合伙向12人的公司董事会提名5名董事作为对抗回应。后续信息披露显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提名董事每人获得5万美元竞选资助,如果成功当选将在2012年9月开始的三年间抽取2.6%的加纳合伙所得公司分红。①Matthew D.Cain;JillE.Fisch;Sean J.Griffith;Steven David off Solomon,How CorporateGovernance IsMade:The Case of the Golden Leash,164 U.Pa.L.Rev.649(2016),p652.
股东加纳合伙资助和奖励候选董事参与公司董事选举的这一做法引发商业大讨论,加阳公司在提交的代理权征集材料中将这种在加拿大闻所未闻的选举安排称为“金带”(golden leash),②早在2007年,作为股东的加纳合伙就在Cent公司运用了此种方法。2007年12月加纳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在公司运营中缺乏专业技能和危机感,故宣布其将试图替换董事会2名董事,并修改公司章程细则,额外增加5名董事。如果修改成功的话,加纳合伙将控制公司董事会。加纳合伙与其中四名被提名董事签订协议,约定这四人成功当选后将获得额外补偿,四人将获得未来三年内加纳合伙所获公司净利润红利的0.3%。即使这些人没有成功当选,加纳合伙也同意向每人支付5万美元的竞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