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8-03-22严三陈科伟
读天下 2017年14期
严三 陈科伟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民众的生活质量也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开始越来越关注精神需求上的满足,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旅游业在我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对于旅游业来说,在我国的起步相对较晚,因此现有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最终导致旅游合同违约以及与其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可否认,旅游合同违约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由此所带来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深思。因此本文结合这一现实情况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从而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策探讨
一、 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许多学者在对旅游合同违约进行分析以及研究的过程之中还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概念界定,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模式有所区别,因此在对其进行概念界定时无法做到统一。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葡萄牙、意大利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区签署了旅游契约国际公约并规定了旅游企业相关的概念,该契约中明确强调,旅游契约是指旅游组织与中间人之间所签订的契约,其中双方严格按照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以统一的价格来积极地承担在整个旅游过程之中的相关服务项目费用。不同国家在制定与合同相关的立法时,因为立法渊源和立法基础不尽相同,因此并没有严格按照该公约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的界定,不同国家的立法界以及理论界在对其进行研究时对旅游合同的内涵以及外延进行了重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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