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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非法排污行为法律责任

2018-03-21李华文

世界海运 2018年7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海事船员

李华文

一、船舶非法排污的概念

船舶排污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船员的故意或过失引发的排污,我们称之为船舶非法排污;另一类是船舶发生事故时的排污,我们称之为事故性排污。尽管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相比事故性排污小很多,但由于其频率高、累积排放数量大,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有必要对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全面研究。

船舶非法排污,是指船舶违反有关国内法规及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未按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1]。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的主要对象是船舶船底水、残油、油渣和油泥。船舶非法排污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分可为故意类非法排污与过失类非法排污。有关数据表明,故意类非法排污的概率是过失类的4.5倍[2]。海事部门长期关注船舶非法排污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罚款、船员记分等行政手段予以处罚,但仍有船舶心存侥幸,故意非法排污,对沿海水域和生态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威胁,需要业界统一认识,齐抓共管,从制度建设和操作层面上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船舶非法排污行为。

二、法律责任分析

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系由船员的人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与陆上工厂非法排污性质上类似,同样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按照船舶非法排污概念,一方面船舶非法排污行为必然以违反相关排放技术标准为前提;另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追究船舶非法排污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73/78》《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相应的罚款;对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予以违法记分15分。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相应的罚款(罚款幅度相比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为轻);对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予以违法记分8分。

业界普遍认为船舶非法排污行为对海域环境的污染不严重,最多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导致刑事责任很少被适用[3]。这种处理惯例导致航运公司与船员对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的漠视,甚至是纵容,对沿海水域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事实上,行政责任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即对违法情节、后果较轻或一些特定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刑事责任则是对违法情节、后果严重或一些特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并且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船舶长期的非法排污行为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从而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制裁可以大大提高对船舶非法排污行为主体的威慑力。根据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的性质和主体,其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如下:

1.污染环境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单位可以成为该罪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船员、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主观故意,都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2.环境监管失职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海事工作人员若严重不负责任,对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监管不到位,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成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主体。

3.玩忽职守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海事工作人员若对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的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4.滥用职权罪

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该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海事工作人员若在监管和处罚船舶非法排污行为中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致损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为:(1)一方污染环境;(2)污染者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3)另一方受到损害;(4)污染者违法污染环境与受害者所受损害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致损的民事责任有以下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船舶非法排污行为尽管通常由船员实施,但由于其属于职务行为,民事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承担,主要采取经济赔偿等形式。

船舶非法排污行为通常仅影响公共水域的环境安全,所以很少有自然人或单位就水域环境污染提出民事诉讼。为解决公共水域遭受环境污染无人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为追究船舶非法排污行为污染公共水域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提供了可行的渠道和可靠的司法保障。

三、工作建议

1.加大海事行政处罚力度

海事部门应加强水上巡航和现场执法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加大对船舶非法排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降低并遏制船舶非法排污,尤其是故意非法排污的发生概率。

2.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司法移送工作

对于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船舶非法排污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罚代刑”,必须要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行政与司法的衔接工作,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利用刑法的威慑力减少并逐步消除目前还普遍存在的船舶非法排污行为。

3.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通过具有公益诉讼资格的公益组织等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船舶非法排污行为污染公共水域环境的民事法律责任,利用行为人的经济赔偿及时修复环境,保护沿海水域环境,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4.强化业界的法治意识

在业界范围内大力宣传水上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案说法,让业界人员充分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培养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和避免故意的船舶非法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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