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广东实践
——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
2018-03-19陈洪超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8年5期
陈洪超,李 键,王 琳
(1.广东理工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广东 肇庆 526100;2.昆明理工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云南昆明 650093)
在新时代的中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是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以下简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继承与新发展,系统深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法治的基础理论,是对党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系统阐述,为广东全面依法治省指明了发展道路,同时也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法治方案和法治智慧。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主要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是马克思在经历唯心主义、自然人本唯物论和历史辩证唯物主义三个阶段的苦苦探求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价值法学观
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自由王国才能建立起来,在认识必然的基础上指导行为才能获得自由。自由即意味着享有权利也意味着承担责任,每个人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也恪守自由的边界,这个边界就是责任。自由意味着两个向度: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只有真正的法律(良法)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国家法律没有禁止的即是公民自由的空间,但凡干预公民自由的事项均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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